县级河长制工作方案(一)
更新时间:2017-04-08 19:19:15 来源: 作者: 浏览:5904次 评论:0条
导读:县级河长制工作方案 河长制工作方案 【xx县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26号)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
县级河长制工作方案
河长制工作方案
【xx县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26号)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xx〕5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xx〕6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河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实施“河长制”。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通过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举措,全面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遵循河流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
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三、实施范围
根据我县河流水系及管理体系,按河流所在地实施“河长制”,覆盖全县所有河流。
推动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流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流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流健康。
四、工作目标
(一)到20xx年底,全县各级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
(二)到2020年,河流水域面积保有率3.7%,河流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3%以上;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流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桃江、黄田江等10条主要河流由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农口、环保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县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桃江、黄田江、小溪河、小慕河、木金河、大吉山河、武岗河、雅溪河、鹅公山河、骑马坳河“河长”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各办公室对口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河流所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河长”。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编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县城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水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县旅游局等为“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
除桃江、黄田江等10条河流外,其他河流由各乡(镇)及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河长”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县“河长制”办公室。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为组成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县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河流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村“河长”具体负责落实督促本辖区内的河流保洁、清障清淤管理;做好本辖区内的沿河企业(个人)占用河道乱建、乱放、乱倒、乱挖等行为的制止、上报等工作。
2.“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和工作方案,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实施。
4.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负责督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流保洁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作。
县编委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河流环境规章立法的牵头工作和涉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超载运输,以及水上运输污染等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城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指导和审查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乡(镇)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乡(镇)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流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农粮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河流沿岸线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保局负责并指导全县河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土地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和河道及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确权登记,负责对非法买卖、占用河道外土地建设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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