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制度安排的几个前提(二)
更新时间:2011-03-05 14:59:55 来源: 作者: 浏览:714次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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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汉平原的荆门市为例,至1985年,荆门区域初步形成了以漳河水库为后盾,中小型水库和电力提灌为骨干、小型堰塘为基础,大、中、小结合,蓄、引、提相配合的灌溉供水体系,以堤防抗御外洪和水库拦蓄抗御山洪的防洪体系,以沿江滨湖涵闸,泵站为主的排涝体系。这三大体系的有机结合,使全市的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4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2%,从而使荆门市成为全国五十个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市之一。然而,近年来,荆门区域却频遭旱灾,成灾程度十分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水利系统被破坏,相互孤立的水利设施抗旱能力差。
3、农田水利的准公共物品性
农田水利是准公共物品主要源于农田水利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农田水利的系统性表明,农田水利难以做到有效排他;农田水利的特殊性表明,农田水利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无法通过市场来有效供给(或市场供给导致低效益)。农田水利的有效性在于它的系统性,而系统性表现在单个水利工程构成的系统性和灌区水利工程之间构成的系统性两方面。除非是小型机台、堰塘和机井,一般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均无法为单一主体所垄断。
以泵站为例,泵站可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泵站附属设施如渠道尤其是毛渠,泵站管理单位是没有能力去维护的。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农户的同意(或没有相关补偿措施)便不能侵占或损害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而若渠系得不到有效维护,泵站灌溉可能难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水利工程能有效发挥作用,其奥秘就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相关的社队形成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与维护机制,目前的困境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相关的用水者缺乏共同维护机制,这种机制若要建立,水利工程单位就不可能是一个外在于用水者的企业。由此,为农业灌溉服务的水利工程单位,很难真正作为一个市场化的主体而存在;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资源,也难以成为一般意义的商品。另外,农业灌溉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收益与风险均完全无法确定,因此,农业灌溉既具有公共性,又不能完全市场化,它只能是准公共物品。
4、中国农村发展的非均衡性
非均衡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正如徐勇所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国度里,政治社会状况异常丰富和复杂。在国内的不同地方、不同社会组织单位、不同人群里的政治状况既有许多相似和共同之处,更有着不少的具体差别,表现出非等同性、非一致性的非均衡特点。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非均衡性有中国这样突出。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社会、文化上,中国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也十分突出,非均衡性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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