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更新时间:2013-12-18 20:51:00 来源: 作者: 浏览:1384次 评论:0

导读:渠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我县小型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灌区、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是农村分散最广、与农业生产联系最密切、农民受益最直接的基础设施,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

渠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我县小型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灌区、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是农村分散最广、与农业生产联系最密切、农民受益最直接的基础设施,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主体缺位,权责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县域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成为我县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的管护,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小型农田水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全面核实查准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县域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设、管理、使用相一致,责任、权利、利益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是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四是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五是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农业灌溉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六是坚持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独立发放的原则。原则上所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均核发产权证,而对自建、自用、自管,村群众集体管理的非经营性工程可不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等小型水源工程;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小于20 m3)及联户分散供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了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未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跨村的工程产权属金塘乡人民政府,不跨村的产权属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管理。经营权可以委托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

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组建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未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跨村的工程产权属乡镇人民政府,不跨村的产权属工程所在村委会。

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务局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发改局和水务局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务局审定后,报县发改局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水务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0月);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10月);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试点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试点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水务局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县水利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务局,并上报市水务局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大禹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各乡镇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税收、工商、融资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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