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开展抗旱立法调研
更新时间:2016-05-13 21:43:40 来源: 作者: 浏览:2233次 评论:0条
导读:西藏自治区开展抗旱立法调研 为做好《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2016年4月22日至29日,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巩同梁带队,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处室参与组成的立法调研组,赴河南、陕西两..
西藏自治区开展抗旱立法调研
为做好《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2016年4月22日至29日,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巩同梁带队,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处室参与组成的立法调研组,赴河南、陕西两省开展抗旱立法调研。
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了河南、陕西两省水利厅、灌区管理局、抗旱服务组织机构对抗旱工作情况的介绍,并针对抗旱立法涉及的抗旱规划和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抗旱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灌区抗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基层抗旱服务队、村级用水协会管理模式、工作保障、水费征收、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和交流。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河南省赵口灌区、红旗渠灌区、人民胜利渠灌区,陕西省渭南市东雷二期抽黄灌区、铜川市桃曲坡水库灌区等管理运营情况。通过调研了解到陕西、河南两省通过立法,依法确立了灌区管理单位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公益性人员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财政供给;明确大中型灌区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专管人员主要负责支渠以上渠道、排水沟、建筑物的运行和维护,实行定渠段、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收入、定经费的“六定”责任承包制管理模式等,有效解决了抗旱水利工程设施“重建轻管”的问题。支渠以下田间抗旱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群众组织管理,主要负责田间工程维护,供水配水及水费收交。管理方式上实行乡村管理、承包管理、专管延伸管理、拍卖经营和用水户协会管理等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了抗旱水利工程设施功能和作用,推动解决了抗旱服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都值得我区在相关工作中积极汲取和借鉴。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抗旱工作成绩明显,但抗旱减灾工作仍存在着抗旱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和运行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城乡供水体系抵御旱灾能力较弱,抗旱减灾管理体系不健全,抗旱经费投入力度不足等问题,抗旱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治区实际,着力通过立法规范,保障和加强我区抗旱减灾工作,尤其是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工作保障、抗旱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方面,积极将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过来,完成好《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起草工作,加快《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出台,为我区依法抗旱提供法治保障。(厅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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