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保数据造假获刑必须“真追责”
更新时间:2018-06-25 22:02:50 来源: 作者: 浏览:839次 评论:0条
导读:对环保数据造假获刑必须“真追责”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山西省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作出了判决。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对此表示,16名涉案人员毫无法治观念,违法妄为,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追求政绩,不在污染防治上下工夫,却在监测数据上..
对环保数据造假获刑必须“真追责”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山西省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作出了判决。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对此表示,16名涉案人员毫无法治观念,违法妄为,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追求政绩,不在污染防治上下工夫,却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损害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最终只会害人害己。(6月24日,《新京报》)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绝非临汾一地,但作案手法胆大妄为到了如此地步,尚属罕见。这期案件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国家生态环境部对检测造假“零容忍”,也见证了其不护短,不怕家丑外扬的担当精神,同时也说明地方法院依法判决,毫不留情执法理念。
环保监测数据假行为的背后,存在地方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不作为,甚至不排除主动配合造假以显示治污政绩。这种做法所毁掉的不仅仅是这几个监测技术人员、几个环境监测站长,而在于动摇了全国环境监测数据的根本,破坏了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2016年1月1日起,环保部印发执行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施行,旨在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规违法行为。时隔一年,2017年1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
习近平同志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保护不容应付敷衍、不容弄虚作假,对环保数据造假必须“真追责”,促进整改责任、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让更蓝的天、更绿的山、更清的水,惠及广大群众、惠及子孙后代。(邓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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