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水利老炮儿为大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三制)之一的招投标制。招标投标定义: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一)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规制度
1.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律、法规和主要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34号)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八部门第2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门第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
(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
(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 8号令)
(1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 481号),后以《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 2005]304号)替代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建管[2003]120号)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1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 38号)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
( 2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 629号)
(23)《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1538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二)依法要求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的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括号中的数字为省人大公告第54号规定);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经审批部门审批。
(四)招标组织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放宽到招标前完成核准。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1.自行招标
2.代理招标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一般程序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
备案(以各省水利厅将其作为核准事项进行管理);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9.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
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近两年,各地较多地采取了资格后审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一次资格审查专门会议,但这种方式也增加了开、评标阶段不确定因素以及由此导致的招标失败的风险。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
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七)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我省实行的是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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