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三)

更新时间:2011-09-08 09:46:03 来源: 作者: 浏览:1246次 评论:0

导读:1f66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工程设计 function setTab(m,n){var menu=document.getElementById("tab"+m).getElementsByTagName("li");var showdiv=document.getElementById("tablist"+m).getElementsByTagName("div");for(i=0;i

1f66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工程设计
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RSS打印复制链接发布时间:2014-11-27 14:59:18

(7)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对于主、次堆石区还应按坝面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
(8)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9)承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坝体进行取样检查,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或填筑区,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10)坝体过水度汛时,承建单位要做好坝体过水保护施工,并在保护施工的56天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审批。汛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坝体过水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除等工作。修复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
(11)施工进入汛期期间,承建单位应根据中、短期水文、气象预报等情况,妥善安排施工期度汛,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保证坝体达到相应的度汛高程,避免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
(12)岸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坝面的冲蚀。
(13)由于施工、度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坝面应加以保护,坝体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对坝面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的,始准继续填筑。同时,应作好损害与修复记录备查。
(14)不应在坝体填筑断面之内的岩坡上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应另行报经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场的清理与处理。
(15)坝体填筑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好监测仪器埋设与观测配合工作,并注意保护埋设的仪表、仪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大坝填筑承建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由其承担合同责任。
(16)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经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近章作业,文明施工。如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施工措施计划,需事先报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17)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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