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1-09-08 09:47:03 来源: 作者: 浏览:227次 评论:0条
导读:黄石滩水库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 理 实 施 细 则一、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结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88水电水建第一号)》、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电建设工程..
黄石滩水库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一、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结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88水电水建第一号)》、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220号)》,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黄石滩水库土建工程项目。
1.3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建单位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极质量控制。
二、承建单位的责任
2.1 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健全以承建单位、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
(2) 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 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 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 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定,建立中心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报经监理站确认。
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 试验室或测量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 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验等工作制度。
2.4 如果事实证明承建单位无必需的资质和能力组建其合格的试验与测量机构,或其实验与测量机构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须的实验、检测与测量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站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关于试验、测量、紧急补救措施与承建单位违约等条款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建单位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
2.5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取得监理站的认证。
2.6 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站有权采取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证认证直接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的办法,对承建单位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
2.7 监理站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责任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站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逐渐工作。
三、施工过程质量监理
3.1 工程承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好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3.2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站检查。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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