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实施指南(试行)

更新时间:2011-07-26 15:58:30 来源: 作者: 浏览:213次 评论:0

导读: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实施指南(试行)一 总论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规范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内容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减少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现象。1.2 编制依据..

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实施指南(试行)

一 总论
1.1 编制目的
本指南旨在规范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内容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减少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现象。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实施);
(3)《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令《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布);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及其辖区内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
二 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概述
2.1 监管实施部门
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实行分级监管制度。
市级立项或跨区(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由市水务局和市水土保持监测站负责。
区(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监管,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机构负责。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1年2次,分半年报和年报)汇总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备案。
2.2 监管主要方式
水土保持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①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到水保监管部门备案;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到水保监管部门备案;③开发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前到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委派监督检查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④对上报数据存在疑虑、接到水土流失事件投诉、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情况下,监管机构会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开展勘察校核。
2.3 监管方式选择
要依据监管方式实施前提和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多项选择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方式。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建议先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计划,然后遵照执行。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暂未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先现场监督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一段时间后,再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下步监管计划。
三 水保监理报告审核
3.1 监理报告审核前提
有实施工程监理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同时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并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供相关水保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无需实施工程监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实施水土保持监理,不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2 水保监理机构要求
(1)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由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应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立水土保持监理分支机构。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水土保持监理人员设置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从事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3)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注:广州市内水土保持监理持证单位名录见附件1,供业主单位参考。
3.3 水保监理机构工作内容
(1)根据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2)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技术评估的依据。
(3)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          对水土保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一般植物措施、临时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          对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后,经水土保持监理人员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投资控制:
─          审核、审定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          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          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          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度控制:
─          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          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经审核同意。
─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监理报告:

─          分年度向建设单位报送年度监理报告,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实施计划实施监理,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          水土保持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的质量是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3.4 监理报告水保审核要求
(1)报送频率:一般只需定期报送季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报送上一季度季报);在发生重大、突发、专项事件或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时,还需提交专题报告;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前需提交监理总报告。
(2)报送监理报告格式:无特殊规定,参照主体工程或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执行。
(3)重点审核内容:
─          审核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          审核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是否合理。
─          审核水土保持设施各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意见是否合适。
四 水保监测报告审核
4.1 监测报告审核前提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内(含施工准备期)必须全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提交相应水保监测报告;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并提交相应水保监测报告。
4.2 水保监测机构要求
生产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注:广州市内水土保持监测持证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供业主单位参考。
4.3 水保监测机构工作内容
(1)    应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2)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范围和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分析确定监测范围、分区、监测内容、方法和时段,提出监测点布局;落实监测重点地段、重点对象的监测内容和指标,提出各监测点的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频次、方法及采用的设施、设备;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进度计划、人员分工、成果提交等进行安排。
(3)    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4)    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安排监测人员,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点,建立监测设施,同步开展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的监测。
(5)    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监测的重点是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等。
(6)    监测技术应符合《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章节要求。
(7)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水土流失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特别是对崩塌、滑坡、泥石流、乱挖土或乱弃渣土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要反应迅速。
(8)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和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专题报告提交项目业主。
4.4 监测报告水保审核要求
(1)报送频率: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期间,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报送上一季度季报)报送上一季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在发生重大、突发、专项水土流失事件或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时,需在事发一周内提交专题报告;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需在工程验收前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报送监测报告格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参考附件3、附件4、附件5,专题报告不限格式。
(3)重点审核内容:
─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编制是否合理;
─          有否按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          监理频率和监测密度可否如实反映水土流失状况;
─          监测技术、方法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          监测设施设备性能是否合格;
─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是否及时、准确。

五 水保现场监督检查
5.1 监督检查前提
建议监管单位对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5.2 监管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1)对应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时段也分为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时段。
(2)开工建设前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侧重于:
─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          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
─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进度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监理的内容之中。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内容。
(3)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侧重于:
─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的规模、位置作调整后,是否重新进行设计。
─          取料场、弃渣场等位置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变更,是否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之中实行有效控制。
─          是否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          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档案资料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4)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侧重于:
─          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          资料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及结果。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有关计划并予以落实。
5.3 水保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监督检查频率:
项目建设工期小于3个月的,可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工期大于3个月小于1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工期大于1年,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流程:
现场监督检查前,监督检查员应依据项目实际填写《监督检查内容表》和《监督检查日志》。
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查看技术资料,观看施工现场,与业主、建设、设计、监理、监测单位沟通等形式,对照《监督检查内容表》逐项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后,监督检查员在《监督检查日志》上完善项目信息、检查概况及存在问题,最后由监督机构和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监督检查结果。
(3)监督检查表格:
《监督检查内容表》格式参考附件6。检查内容应结合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施工进度等实际情况填写,但应基本覆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保方案后续设计及设计变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情况、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投资情况、水土保持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且应尽可能量化为具体条款,方便对照检查。
《监督检查日志》格式参考附件7。
六 水土保持勘察校核
6.1 勘察校核前提
当出现①监测、监理报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或信息(数据)错误;②接到群众举报、投诉,需核查事件是否属实;③上级委派任务;④受水政监察支队委托,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情况时,需到开发建设项目现场实施现场勘察校核。
6.2 勘察校核过程
勘察校核员应先依据校核内容初步制定简要的校核计划,明确校核方法、仪器需求、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后,再赶往现场校核。
勘察校核要详细记录项目信息、检查时间、校核内容、校核数据、校核结果,注意留存图片或录像等记录文件,最后由勘察校核组织机构和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勘察校核结果。
6.3 勘察校核表格
《勘察校核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8。
七 水土保持监管处罚
7.1 处理原则
以《水土保持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不予履行的,采取通报或媒体曝光;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采取方案限批或行政处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2 处理方式
主要处理方式有限期整改、对投资主体实施方案限批、通报、媒体曝光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五种,具体如下:
(1)限期整改: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2)方案限批: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未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规费的,对投资主体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包括其母公司和公司),直至整改达到水土保持要求为止。
(3)通报:针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且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水利局正式发文,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公众通报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并要求限期整改。
(4)媒体曝光:针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5)行政处罚: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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