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办发[2012]25号 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
更新时间:2013-12-18 20:46:34 来源: 作者: 浏览:1438次 评论:0条
导读:襄办发[2012]2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襄办发[2012]2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管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1日
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
改革方案
我市小型水库、堰塘、小型泵站、小型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与农业生产联系密切、农民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是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体缺位、权责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比较突出,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二)目标任务。在全面核实查准全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工程管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3年5月底,全面完成全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五是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农业灌溉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六是坚持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独立发放的原则。原则上所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均核发产权证,而对自建、自用、自管及村级集体管理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可不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小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
5、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6、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小于20m3)及联户分散供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1、受益户较少、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管理的规模水利设施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小型集中水利设施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管理。经营权可以委托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以集体和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投入修建的乡、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组建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区水利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市)区水利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补充修订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国家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回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水利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试点(2012年4月—9月);第二阶段,全面推进(2012年10月—2013年2月);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3年3月—5月)。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试点工作步骤。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监督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水利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1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市)区水利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水利局的统一要求监制,县(市)区水利部门代表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市里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室及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指导改革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推进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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