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

更新时间:2016-11-19 10:47:08 来源: 作者: 浏览:588次 评论:0

导读: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强化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国家对使用水域、滩涂从..

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强化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国家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四)《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国家对水域滩涂养殖实行养殖许可证制度,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监管力度。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重点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专项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检查、经营检查、进出口检查、养殖用水检查、生产过程检查、饲料检查、用药检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

2.日常检查。包括按计划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

1)群众举报的;

2)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5)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在计划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

3.约谈负责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约谈。

4.责令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四、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相关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新登记使用水域、滩涂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登记使用水域、滩涂范围和用途,应当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新登记使用水域、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息约束机制,在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二)实施“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制度。

1.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列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

1)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2)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的;

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水产苗种的;

4)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件的;

6)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名称、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申请材料审查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水域滩涂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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