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内容(2020-4-9)
一个旅游项目中,有流转的林地,林地不开发建设只需要建设看护人员的房屋,这部分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如果编制了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20-4-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含流转的林地等所有建设内容)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咨询内容(2020-4-3)
以下疑问,望释疑为谢!一是辖范围内的一工业园区在规划阶段(2011年)编制了园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按当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该园区现需要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该园区在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再需要以现行标准重新计费进行征收?如需要征收的话,如何进行计算征收(该园区在2011年规划阶段已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如果园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园区里入住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地产项目只需要编制备案表进行备案,那么这些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再进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20-4-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您提到工业园区项目如果不属新立项(即业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不需重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园区管理机构如果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园区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咨询内容(2020-3-21)
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怎么计算?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在施工结束后,都淹没在水下,这部分是否计列占地面积?是否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2020-3-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橡胶坝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问题二:您提到的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涉及淹没的建筑物均应计入占地面积。
问题三: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橡胶坝工程的水下淹没部分,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内容(2020-3-29)
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矿,2006年获得上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3年水利部门按照其占地面积收取了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该煤矿从2013年9月正式开始生产,但从开始生产到2016年3月未交纳水土保持费。理由为201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之前不应该收费。从2016年3月开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想咨询,该煤矿从2013年9月生产到2016年3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2020-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煤矿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同时,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的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矿应当按照开采量,依法依规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5】咨询内容(2020-3-16)
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20-3-1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我们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咨询内容(2019-11-20)
我们职业培训学院是在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院新建项目征用土地还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吗?
答复内容(2019-11-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教育部意见,学校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果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7】咨询内容(2019-1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年8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复,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何依据?
答复内容(2019-11-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8】咨询内容(2019-10-21)
你好!请问水土保持司,为妥善解决长城管护的问题,明确保护范围,减少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对实施保护的明长城两侧架设围栏,修建巡查道路等,配套环境整治及附属设施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11-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咨询内容(2019-10-18)
老师您好,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养猪场)征占用土地面积里面包含养殖区和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部分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11-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养殖区和基本农田都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咨询内容(2019-9-10)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是指土地证上面积,还是指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面积?
答复内容(2019-9-1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不仅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咨询内容(2019-9-6)
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于2003年、2004年建设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的石灰石矿山,现已生产运行十几年了,主管部门要求我们补做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于2011年3月实施的,我们是在水土保持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距2011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时,早已建成运行多年,我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还需要在补交,如果需要补交,按什么标准交纳,谢谢。
答复内容(2019-9-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石灰石矿山项目,应当补缴运行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标准请参考《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咨询内容(2019-8-28)
我是一名基层水利工作者,想咨询一下水保补偿费减免的问题:一是建设私立医院是否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改建项目如交通建设项目,原址重建道路后恢复了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是原址的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增的部分才按照征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还是全部按照征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9-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私立医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需要注意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3】咨询内容(2019-8-27)
砖厂和石厂开挖料(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有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开挖料属于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同时满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二)(三)。请问可按照(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19-9-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4】咨询内容(2019-8-27)
在实际监督管理中,砖厂企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砖厂在其划定的矿区范围未实施开采活动,其生产的页岩多孔砖主要原材料页岩转由市政渣土转运单位提供,主要为在建项目弃方,辅料由市场采购,因此在生产期未对矿区发生扰动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2、提供页岩渣土的在建项目一般均已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市政渣土转运单位转运至制砖企业仓库等待生产消纳。针对上述情形,是否还应计征砖厂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如计征,则应该采取何种标准以及依据?
答复内容(2019-9-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砖厂在生产期如不实施开采活动,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5】咨询内容(2019-8-26)
您好,现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农光互补光伏项目业主提出的问题:该项目有别于其他普通光伏项目,发改部门备案证中建设内容:新建60MWP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光伏大棚下拟种植生姜、食用菌等蔬菜和铁皮石斛等中药材。在建设的光伏大棚下种植南瓜约800亩,沃柑约150亩,蔬果及药材约500亩,蔬菜待种约240亩,水塘约260亩,共1950亩。业主提出要对1950亩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减免,只缴纳涉及水土保持的土地面积(光伏支架基础、电缆沟井、箱变基础、塔基、场区内道路)约150亩计算。现在是按征占面积约2100亩计算还是按约150亩计算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给予回复,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土地面积约150亩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6】咨询内容(2019-8-21)
建设单位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于地方出台新政策,对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请问建设单位是按照新政策标准缴纳还是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的标准缴纳。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地方出台新政策的时间如果是在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新政策缴纳。否则,应当按照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标准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7】咨询内容(2019-8-23)
1、新建水库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如何缴纳?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基层工作者。根据2019年4月水利部网站答疑,河道治理工程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补偿费征收不应扣除水域面积。假如新建水库,水库淹没区是否需要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2.发改立项蔬菜基地等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目前很多地方正在建设蔬菜基地、果树基地等类似项目,列入发改部门项目库,此类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还有根据财综[2014]8号,田间土地整治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国土部门的土地整治和发改部门的石漠化治理工程,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2019-9-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蔬菜基地项目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管理(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工程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8】咨询内容(2019-8-21)
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工可批复绿地面积约4.6公顷,工可批复后,方案进行深化优化,初步设计批复的绿地面积为5.87公顷。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面积是5.87公顷还是4.6公顷?
答复内容(2019-9-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提到的综合性项目如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9】咨询内容(2019-8-20)
有个公益性医院项目,他是2013年8月出的批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写着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然后项目是2014年7月才开工,我咨询下这种情况建设单位能申请免征补偿费吗?这个时间是按照出批复的时间还是按照项目开工的时间来算?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提到的公益性医院项目能申请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0】咨询内容(2019-8-16)
一个输水管道的水土保持验收。该项目批复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的防治范围有出入(实际的较大),请问:1、水土保持验收时以实际的计入,多出的部分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多出的水土保持补偿 2、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出入多少,对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是否有影响,需不需要重新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希望回复,为谢。
答复内容(2019-8-2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增加的情况,应当依法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1】咨询内容(2019-8-16)
城中村棚户区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吗?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19-8-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2】咨询内容(2019-8-14)
河道、渠道清淤工程以及湖泊水质提升工程,业主单位为水务局,该类事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水域范围内清淤面积需要计算吗?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以免缴吗?
答复内容(2019-8-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河道、渠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湖泊水质提升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3】咨询内容(2019-8-12)
我县建了几个大型养猪场,征占面积中大部分是林区隔离带没有扰动,请问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是按征占面积还是扰动面积?若按征占面积业主认为:1,没扰动不能征收补偿费,只能按实际扰动的征收,2,按征占面积征收费用太大企业也负担不起.。我们只有询问一下部领导如何处理,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所提到的养猪场,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仅是其中项目建设活动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4】咨询内容(2019-8-14)
原有废弃多年的矿山,根据《**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属于治理范围,但是本项目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但财综[2014]8号文中规定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可免征补偿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定义,那么是否可以免征补偿费呐?如果可以免征那么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2019-8-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如有属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5】咨询内容(2019-8-8)
您好,请问在河道内采砂按规定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但河道采砂后将砂石材料堆放于河道河滩地,又未在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像这类项目是否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否按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2019-8-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河道采砂情况,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6】咨询内容(2019-8-7)
溜索改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工程,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8-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溜索改桥建设项目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7】咨询内容(2019-7-23)
您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11】50号)文件中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属性。那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8-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8】咨询内容(2019-8-6)
最近做了一个戒毒所的项目,项目是省里面立项的,在省厅里面审查,针对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省厅里面的专家意见不统一,讨论了很久。请问戒毒所是否属于军事设施或者公益性项目。该不该征收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8-1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戒毒所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9】咨询内容(2019-8-5)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的项目所在位置范围在以前完成的项目范围之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要再交?
答复内容(2019-8-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同一位置范围虽涉及以前完成的项目,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0】咨询内容(2019-8-1)
您好,我想咨询:1.已自行停产两年以上的砂石场且建设主体或法人已无法找到或联系的是否还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已由当地政府以正式文件关停的且无法找到建设主体或法人的砂石场是否还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8-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已经停产或关停,且无法找到建设主体的砂石场,虽然暂时无法征缴,但依然应当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缴、处理处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