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作案155次”是典型的“监守自盗”

更新时间:2018-12-23 21:41:28 来源: 作者: 浏览:964次 评论:0

导读:“6年作案155次”是典型的“监守自盗”连续6年作案155次,贪污公款740余万元!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卫生院财务科原科长严惠东贪污一案,成为这段时间当地热议的话题。(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2年6月至2018年5月,严惠东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

“6年作案155次”是典型的“监守自盗”

连续6年作案155次,贪污公款740余万元!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卫生院财务科原科长严惠东贪污一案,成为这段时间当地热议的话题。(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2年6月至2018年5月,严惠东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伪造工资清单等手段,轻松套取单位资金740余万元。今年8月,严惠东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调查人员发现其屡屡得手的症结就在于监管严重缺位。事实上,严惠东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一是虚列药品、办公用品等开支,开具虚假的转账支票;二是伪造工资清单,通过网银平台支付,所贪污的资金均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监督管理者只要稍加注意银行的资金支付走向或者单位每个月的工资清单,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

严惠东贪污巨款的手段并不高明,正是因为监管的缺位才给权力提供了“监守自盗”的机会。因此,这也给各机关单位敲响了警钟,对于财务高风险岗位,必须予以相应的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以及筑牢从业道德,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完善对干部教育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制度,避免有人借权“浑水摸鱼”。

公款姓“公”,容不得私人染指。财务科科长贪污案的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给每名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任何岗位都有廉政风险点,只有严格制度落实,管好手、守住心,不拿手中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这样才能行稳致远,当好一名合格干部。(钟二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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