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诞生记——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绝对详细)
更新时间:2019-12-29 22:30:40 来源:水利杂坛 作者:水利老炮儿 浏览:1383次 评论:0条
导读:(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l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l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l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权限:
1.技术审查
(1)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2)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2.审批权限
(1)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3)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一般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三)初步设计阶段
l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l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l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l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与审批权限:
1.技术审查
(1)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2)地方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2.审批权限
(1)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
①中央项目;
②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③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④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⑤省际边界工程。
(2)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单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
(四)施工准备阶段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l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l 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l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l 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l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l 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l 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l 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l 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l 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签订相应的合同文件。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水利部、本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同时还要满足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到我省,现执行的是《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五)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主体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按国发[2013]19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取消)
3.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2006]144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水建管[2006] 49号)规定的条件,即: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大型水利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文件至少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如下:(按国发[2013]19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取消,现在一般掌握采用报告或报备的方式。)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2)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3)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或省参与投资的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省补助市、扩权县(市)的一般地方项目由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水利行业现行有效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使各单位在资源投入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6.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7.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负责;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有关要求,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完成重要阶段的验收等。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加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六)生产准备阶段
1.定义:
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由建设期转入生产经营期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
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
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各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这两个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
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七)项目验收(含移交)
验收意义
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涉及行政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技术性规定,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006年12月1 8日,水利部以第30号部长令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约束性,与之配套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再次修订,于2008年3月3日由水利部以2008年第2号公告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SL223-2008,即为现行的验收规程。
1.验收的分类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依照其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有着不同的划分。
(1)按验收工作分类
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
(2)按验收组织者性质不同
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按验收主持单位的区别
又可分为: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分完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专项验收——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2.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
①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
②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2)工程移交
①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②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3)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①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③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八)后评价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水利建设投资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后,或未进行竣工验收但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多年后,对照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料,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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