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29 19:40:46 来源: 作者: 浏览:794次 评论:0条
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服装管理,树立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编的专职人员,穿着统一配置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服装管理,树立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编的专职人员,穿着统一配置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工作服装,保持仪容严整。
(一)按照规定随身携带《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二)按照规定正确佩戴胸标、臂章,保持整洁。
(三)按照规定正确配戴安全帽。
(四)工作服装应保持整洁。着春、秋季工作服时,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夏季时,着长、短袖衬衫,应与夏裤配套穿着,下摆应扎于裤内,扣好领钩、衣扣,不系领带。冬季时,着冬装,可系配发的领带。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外罩便服及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执行公务时穿着配发的工作鞋,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八)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九)季节换装,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通知统一执行。
第四条 非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着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自行规定。
第五条 工作服以及安全帽、胸标、臂章等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变卖、捐赠或借(送)给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辞(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本级安全监管局应将胸标、臂章收回,并做好胸标、臂章等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一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水利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只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水利在线联系(QQ:593295900),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如果您觉得本文不错,可以点击下面的打赏按钮,对本站进行打赏支持!
| 相关新闻
| 评论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