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4-06-29 19:39:55 来源: 作者: 浏览:977次 评论:0条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适用..
第二条 本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政府组成考核组(省水利厅具体承办),负责沿江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沿江各市自评与省组织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制。考核政府是否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否与所属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签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是否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是否建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政府领导主持或参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批示(指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许可管理。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是否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三)可采区现场监管。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可采区现场管理中是否建立了现场管理制度,可采区现场是否规范有序,是否存在超采砂总量、超采砂功率、超船舶数量、超采砂范围和超采砂时间开采的问题。
(四)日常监督。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建立有长江河道采砂预警机制,是否开展经常性巡查检查,有无检查日志,是否定期向省水利厅报告情况,是否及时有效地处理举报和上级通报指定的非法采砂案件。`
(五)采砂船舶监管。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采砂船舶清理登记造册情况,是否有指定的集中停靠点、专门的监管人员和专门的监管制度,是否制定有通行证和接收证。
(六)行政处罚。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非法采砂船舶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做到了事实清楚、调查充分、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罚款是否及时解缴入库,案件处理完毕后是否及时结案。
(七)行政征收。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许可的采砂量足额征收砂石资源费、应缴的经营权费和砂石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省水利厅入库等情况。
(八)能力建设。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政府或编委的批复落实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专门的管理人员、专门的管理经费和专门的执法装备,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和信息。
第六条 长江河道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标准按《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利厅授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利厅授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达标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其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省纪委《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沿江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
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所管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省境内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见下载专区)
主题词:河道 采砂 长江 考核 办法 印发 函
抄送:省政府,水利部,长江委,省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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