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 亮点解析
更新时间:2014-06-29 18:30:27 来源: 作者: 浏览:765次 评论:0条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的生动体现。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三审时的101条,与之前的安全监察条例相比,此法在审核过程当中细化了很多条款,对于现实情况的处理也更具有针对性,亮点频出。1企业成为责任主体..
1 企业成为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法律中对此也有明显的规定。然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仅仅强调了政府在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面面俱到。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
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家标准来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而处于经营环节的每一件特种设备商品都必须拥有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同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排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之前仅仅有政府进行监管相比,明确了特种设备在各个环节当中相关企业的责任,对于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更为有利。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问题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还确立了召回制度。出现同一性安全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必须立即主动召回。这进一步明确了生产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
2 政府监督职能更显科学化
无论何时,政府必须做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吸取之前安全监察条例内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确立了这一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新法专门设置章节来强化国家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职能,并对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更体现了科学化精神。
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的科学化,一方面体现在监管范围扩充到了经营、销售环节,另一方面则是确立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原则。
之前的监察条例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环节并没有规定。新法加入了对特种设备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并且对所售、出租的特种设备负有安全性保证和进行维修保养的责任。这样一来,政府监管则贯穿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
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则是新法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特点而进行的监管区分。特种设备按照性能和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承压类,如锅炉、压力容器等。另一类为机械类,如客运索道、电梯等,这两类设备具有或共同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四高特点。新法按照这些不同的类别,在监管上有所区别。
重点监管的对象主要为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这里的特种设备使用频率高、人群分布密集,必须对这些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以确保安全。
扩大监管范围,实施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都从侧面体现出了新法的科学性。
3 安全与节能相结合
特种设备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同时造成环境污染。以锅炉为例,据统计,全国70%左右的煤炭消耗量都是由于使用锅炉。如今国家强调“环保”、“低碳”。特种设备作为资源消耗的主体,也应该做到节能。
本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这对特种设备节能也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节能就忘了安全,安全是第一位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安全与节能环保相结合。
节能环保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原则设置。要真正实现节能,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与条款,并佐以技术的支持,比如进行锅炉改造,使用新型能源型电机等。这些方面还需一段时间的不断探索。
4 更加注重结合实际
每年,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感慨、心痛生命的宝贵与脆弱的同时,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从我做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并强调,公众在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0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这次立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
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对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政策。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 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以上提到的新法亮点,从企业、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角度,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运转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描述,深刻地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利国利民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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