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50 来源: 作者: 浏览:1026次 评论:0条
导读:各有关市水务(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小水电事业发展,依据国家、部委、省及本行业有关水利水电建设法规、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各有关市水务(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小水电事业发展,依据国家、部委、省及本行业有关水利水电建设法规、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文件、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水利部水电[2011]177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办水电[2012]101号),结合全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文化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在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上发挥好水电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持续深入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全覆盖大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遏制和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工作内容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1、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小水电站业主。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2、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是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实施小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业务许可监督管理,并对电力系统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系统以外的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水电站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认真做好在建水电站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1、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2、小水电建设项目应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小水电开发建设单位应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其它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4、小水电建设项目立项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或核准制。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5、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及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小水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拦蓄水量达到或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电站项目必须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7、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8、小水电项目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与合同管理制。
9、小水电项目业主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自觉接受监督。
10、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11、小水电工程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程序,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避免质量问题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2、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规定,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验收制度。
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部门主持;其它专项验收按相应规定和规程规范,由项目业主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14、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15、小水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认真做好运行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1、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的小水电安全生产状况,对本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地方各级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电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执法,建立长效防控机制。
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进行年度检验。
3、小水电站应当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小水电站涉网设备应当满足并网安全条件。
4、拦蓄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水电站应按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5、水电站企业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6、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辖区内所属小水电站运行值长、值班员及安全监察员、安全管理员培训取证工作。
(四)切实做好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1、小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小水电站业主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审批。
3、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落实汛情预警、信息传输、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等应急措施,并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签订《防汛责任书》。
4、小水电工程在汛期的施工、维修等作业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并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内的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力度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区域内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
2、小水电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运行值班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5)安全投入无保障的;
(6)小水电工程建设期间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或未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
(7)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和设备定级的;
(8)安全分类被确定为C类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四、工作要求
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水电主管部门和水电站业主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构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高度,站在推动全省农村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科学制定安全监管措施,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意见;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协调,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查处整改力度,防范和杜绝生产事故发生,发挥好水电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水电事业持续科学发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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