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23 来源: 作者: 浏览:988次 评论:0条
导读: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水电站..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水电站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分类和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泰山,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水电站的安全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做到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学习贯彻《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市水利局和市安监局已成立了重庆市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成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二、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规定,单站装机容量5000kw—50000kw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000kw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首次申报水电站类别
(一)已成水电站首次申报
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2006年8月31日前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详见附见1〈附录2〉),经市水利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价后,再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二)新建水电站
新建水电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峻工验收后,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三、年度检验
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见2〈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和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类别的水电站进行年度定级、晋级或降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对该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6》50号)等规定,电站生产运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督和管理,凡是不按照《办法》规定按时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将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将商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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