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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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赣府厅字[2017]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年,是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
赣府厅字[2017]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年,是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推行河长制的关键之年。全省上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精神,按照《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确定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保治并举,真抓实干,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河长制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治理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保治措施,促进河湖保护意识更加深入人心,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一、思路升级,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1.转型升级河长制工作思路。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以制度创新为引擎、以转型升级为路径、以生态增值为导向,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抓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全面提升,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实现人水和谐。(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2.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的同时,在流域生态治理、产业发展上有突破,打造一批河长制示范河流,推动流域生态治理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2017年各市、县至少选择1条河流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综合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各市、县〔区〕政府)
二、制度升级,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3.修订完善工作方案。 2017年6月底前,省、市、县、乡要结合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省河长办,各市、县〔区〕政府)
4.健全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 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和完善覆盖到村的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省、市、县向社会公布相关区域与流域河湖河长名单。建立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河湖名录。 (省河长办,各市、县〔区〕政府)
5.实行问题清单制。 分行业、分流域建立省、市、县三级河湖保护管理问题清单,将清河行动、不达标河湖治理、群众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予以管理。清单实行分级、销号、滚动管理,定期更新。(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6.完善考核机制。 将河长制工作有重点任务的省级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有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考核。同时县级要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河长办,各市、县〔区〕政府)
7.完善河长制督察检查及验收制度。 制订出台河长制工作督察检查办法,根据中央出台的验收制度制订我省河长制验收制度 。(牵头部门:省河长办,各市、县〔区〕政府)
8.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省审计部门选择1个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各市也应选择1个所辖县(市、区)进行试点。 (牵头部门:省审计厅,各市、县〔区〕政府)
9.探索综合执法。 总结完善鹰潭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探索建立适应各地实际的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其他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三、能力升级,加强河湖长效保护管理
10.完善河长工作机构。 2017年7月底前,各市、县要完善河长工作机构的组建,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开展河长制工作。(各市、县〔区〕政府)
11.推动落实“一河(湖)一档”。 各市、县均应结合河湖实际,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河湖突出问题和保护现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均应形成“一河(湖)一档”。 (各市、县〔区〕政府)
12.严格水功能区监管。 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优化排污口设置,依法督促排污口设置单位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各市、县〔区〕政府)
13.强化技术支撑。 统一技术标准和模式架构,分级推进省、市、县河长制河湖保护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县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建设,推动河长制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牵头部门:省河长办,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县〔区〕政府)
14.加强河湖管护。 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河湖管护市场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设备和经费。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
15.开展湖泊保护立法工作。 2017年11月前将《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提请省人大审议。(牵头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行动升级,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6.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 进一步落实治理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销号管理。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政府)
17.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十小”企业,逐步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管网)建设。(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18.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提升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继续推进鄱阳湖湖体核心区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19.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农业部门牵头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区”划定;环保部门牵头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政府)
20.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 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恢复绿肥生产,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牵头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21.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 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制,落实“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四级运行机制,加快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建设步伐,规划建设新的终端处理设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试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部门:省委农工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22.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组织编制《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申报和监装监卸护航,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积极推进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 (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县〔区〕政府)
23.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清查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用地。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行为。(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24.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加强涉水涉砂矛盾纠纷排查,指导沿湖地区加快推进过剩采砂船舶的切割淘汰工作,继续做好湖区的联合巡查和协商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涉水事件的合力。(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25.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 对2016年开展的“清河行动”中清查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督促整改或依法取缔,完善相关手续。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26.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严厉查处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继续按规定推行春季禁渔制度,规范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大保护区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及其生境。(牵头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27.继续推动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根据省人大专项整治相关问题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各市、县〔区〕政府)
28.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设区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29.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指导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省会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政府)
30.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 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效益监测工作,加大对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林区、湖区安全稳定。(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31.开展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 在赣江源头、乐安河流域、信江流域、袁河流域、湘江源头等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各市、县〔区〕政府)
32.加大河湖水域治安防控工作力度。 积极开展河湖水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河湖水域治安稳定。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其他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五、宣教升级,营造群防群治浓厚氛围
33.组织开展河长制宣讲活动。 推进河长制进党校,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保护河湖、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意识,倡导河长带头宣讲河长制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
34.完善河长公示牌设立。 各地要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河长职责、河湖范围、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确保监督电话畅通。(牵头部门:省河长办,各市、县〔区〕政府)
35.加强河湖保护宣传。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河长制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河长制公益宣传,支持在网站设立河长制工作曝光台,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区〕政府)
36.加强河湖保护教育。 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知识进校园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 (牵头部门:省教育厅,各市、县〔区〕政府)
2017年河长制考核方案
根据《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和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经充分征求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河长办意见,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指标
(一)思路升级,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7分)。
1.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打造一批河长制示范河流,推动流域生态治理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7分,省河长办)
(二)制度升级,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15分)。
2.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重新印发河长制工作方案。(2分,省河长办)
3.建立和完善覆盖到村的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3分,省河长办)
4.实行问题清单制。(2分,省河长办)
5.完善考核机制。(3分,省河长办)
6.完善河长制督察检查及验收制度。(1分,省河长办)
7.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分,省审计厅)
8.探索综合执法。(2分,省水利厅)
(三)能力升级,加强河湖长效保护管理(13分)。
9.完善河长制工作机构的组建。(3分,省河长办)
10.推动落实“一河(湖)一档”。(3分,省河长办)
11.严格水功能区监管。(2分,省水利厅)
12.强化技术支撑。(2分,省河长办)
13.加强河湖管护。(3分,省水利厅)
(四)行动升级,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55分)。
14.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6分,省环保厅)
15.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5分,省工信委)
16.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3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2分,省农业厅;2分,省环保厅)
18.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3分,省农业厅)
19.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5分,省委农工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3分,省交通运输厅)
21.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4分,省水利厅)
22.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4分,省水利厅)
23.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3分,省水利厅)
24.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3分,省农业厅)
25.继续推动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2分,省水利厅)
26.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加快备用水源建设。(1分,省环保厅)
27.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8.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3分,省林业厅)
29.开展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1分,省环保厅)
30.加大河湖水域治安防控工作力度。(3分,省公安厅)
(五)宣教升级,营造群防群治浓厚氛围(10分)。
31.组织开展河长制宣讲活动。(2分,省河长办)
32.完善设立河长公示牌。(1分,省河长办)
33.加强河湖保护宣传。(4分,省委宣传部)
34.加强河湖保护知识普及教育。(3分,省教育厅)
二、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省级考核。设区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二)时间安排。
1.2017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报设区市。
2.2018年1月上旬,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本级自评工作。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评材料,按照负责考核的省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分别报送。
3.2018年1月底前,省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统一交省河长办。
4.2018年2月上中旬,省河长办统计并汇总考核结果。
5.2018年2月底前,公布考核结果,并报送省有关部门。
三、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县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那么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78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一)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省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最终得分为省级对市、县(市、区)的考评分。
(三)设区市的最终得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该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最终得分的平均分数占50%;二是省级考评组对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得分占50%。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60分至89分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取得优秀等次的市、县(市、区)可分别获得2至4名优秀河长推荐权。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四)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附件: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一览表
附件
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一览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各项 分值 | 考核指标 | 负责考核 部门 | ||
总分 | 100 | |||||
一 | 思路升级,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 7 | ||||
1 | 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 7 |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的同时,在流域生态治理、产业发展上有突破,打造一批河长制示范河流,推动流域生态治理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2017年各市、县至少选择1条河流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综合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 省河长办 | ||
二 | 制度升级,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 15 | ||||
2 | 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重新印发河长制工作方案。 | 2 | 2017年6月底前,市、县、乡要结合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重新印发河长制工作方案。 | 省河长办 | ||
3 | 建立和完善覆盖到村的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 | 3 | 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和完善覆盖到村的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省、市、县向社会公布相关区域与流域河湖河长名单。建立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河湖名录。 | 省河长办 | ||
4 | 实行问题清单制。 | 2 | 分行业、分流域建立省、市、县三级河湖保护管理问题清单,将清河行动、不达标河湖治理、群众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予以管理。清单实行分级、销号、滚动管理,定期更新。 | 省河长办 | ||
5 | 完善考核机制。 | 3 | 将河长制工作有重点任务的省级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有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考核。同时县级要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 省河长办 | ||
6 | 完善河长制督察检查及验收制度。 | 1 | 制订出台河长制工作督察检查办法,根据中央出台的验收制度制订我省河长制验收制度。 | 省河长办 | ||
7 |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 | 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省审计部门选择1个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各市也应选择1个所辖县(市、区)进行试点。 | 省审计厅 | ||
8 | 探索综合执法。 | 2 | 总结完善鹰潭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探索建立适应各地实际的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 | 省水利厅 | ||
三 | 能力升级,加强河湖长效保护管理 | 13 | ||||
9 | 完善河长工作机构的组建。 | 3 | 2017年7月底前,各市、县要完善河长工作机构的组建,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开展河长制工作。 | 省河长办 | ||
10 | 推动落实“一河(湖)一档”。 | 3 | 各市、县均应结合河湖实际,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河湖突出问题和保护现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均应形成“一河(湖)一档”。 | 省河长办 | ||
11 | 严格水功能区监管。 | 2 | 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优化排污口设置。设立入河湖排污口公示牌,公布排污种类、数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 省水利厅 | ||
12 | 强化技术支撑。 | 2 | 统一技术标准和模式架构,分级推进省、市、县河长制河湖保护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县级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建设,推动河长制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 省河长办 | ||
13 | 加强河湖管护。 | 3 | 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河湖管护市场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设备和经费。 | 省水利厅 | ||
四 | 行动升级,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 55 | ||||
14 | 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 | 6 | 进一步落实治理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销号管理。 | 省环保厅 | ||
15 | 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 5 | 依法取缔“十小”企业,逐步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管网)建设。 | 省工信委 | ||
16 |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 3 | 提升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继续推进鄱阳湖湖体核心区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17 | 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 4 | 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区”划定(2分,省农业厅);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2分,省环保厅)。 | 省农业厅、 省环保厅 | ||
18 | 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 | 3 | 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恢复绿肥生产,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 | 省农业厅 | ||
19 |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 | 5 | 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制,落实“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四级运行机制,加快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建设步伐,规划建设新的终端处理设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试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省委农工部、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20 |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 3 | 组织编制《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申报和监装监卸护航,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积极推进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 | 省交通 运输厅 | ||
21 | 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 4 | 清查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用地。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行为。 | 省水利厅 | ||
22 | 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 4 | 加强涉水涉砂矛盾纠纷排查,指导沿湖地区加快推进过剩采砂船舶的切割淘汰工作,继续做好湖区的联合巡查和协商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涉水事件的合力。 | 省水利厅 | ||
23 | 开展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 | 3 | 对2016年开展的“清河行动”中清查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督促整改或依法取缔,完善相关手续。 | 省水利厅 | ||
24 | 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 3 | 严厉查处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继续推行春季禁渔制度,规范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大保护区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及其生境。 | 省农业厅 | ||
25 | 继续推动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 2 | 根据省人大专项整治相关问题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 省水利厅 | ||
26 |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 1 |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设区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 省环保厅 | ||
27 |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 2 | 指导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省会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28 | 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 | 3 | 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态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效益监测工作,加大对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林区、湖区安全稳定。 | 省林业厅 | ||
29 | 开展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 | 1 | 在赣江源头、乐安河流域、信江流域、袁河流域、湘江源头等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 省环保厅 | ||
30 | 加大河湖水域治安防控工作力度。 | 3 | 积极开展河湖水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河湖水域治安稳定。 | 省公安厅 | ||
五 | 宣教升级,营造群防群治浓厚氛围 | 10 | ||||
31 | 组织开展河长制宣讲活动。 | 2 | 推进河长制进党校,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保护河湖、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意识,倡导河长带头宣讲河长制工作。 | 省河长办 | ||
32 | 完善河长公示牌设立。 | 1 | 各地要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河长职责、河湖范围、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确保监督电话畅通。 | 省河长办 | ||
33 | 加强河湖保护宣传。 | 4 |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河长制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河长制公益宣传,支持在网站设立河长制工作曝光台,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 省委宣传部 | ||
34 | 加强河湖保护教育。 | 3 | 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知识进校园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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