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档案最新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20-12-15 23:08:35 来源: 作者: 浏览:1194次 评论:0条
导读: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水办〔2020〕195号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 现将《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水办〔2020〕195号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
现将《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 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水利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 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 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水利档案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水利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为档案的保管保护、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 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水利部依法制定水利档案工作发展 规划和制度、标准,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水利系统 档案工作。水利部办公厅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履行水利部机关档案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档案工作机构或档 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负 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档案馆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应进馆档案的接收、管 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流域管理机构 档案管理部门指导。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单位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以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档案验收;
(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档案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承担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 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 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数字化用房、展览用房、服务器机房等,各类用房面积应满足业务开展和发展的需要,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和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 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档案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杯、奖章、证书、锦旗、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 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文书或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 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 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 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各门类档案的整理方法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涉及机关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 档案移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 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有 毒有害物质损害健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档案信息化工作应当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协调配合,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利用,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统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 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应当功能完善、适度前瞻,满足电子档案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与单位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五条 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档案整理、数字化等辅助性工作的,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下列档案管理情况,依法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档案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对检查发现的档案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本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分别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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