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不应有“编外”之别

更新时间:2019-11-12 19:39:56 来源: 作者:云霞 浏览:804次 评论:0

导读:“不能因为管理对象是临时工,教育管理就疏忽大意,对‘编外’人员也要一个标准管到底!”10月24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纪委监委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时,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李凤才对当初的履职不力追悔不已。几乎同时,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李德龙也收到党内警告的..

“不能因为管理对象是临时工,教育管理就疏忽大意,对‘编外’人员也要一个标准管到底!”10月24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纪委监委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时,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李凤才对当初的履职不力追悔不已。几乎同时,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李德龙也收到党内警告的处分决定。(11月7日中纪委网站)

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相关领导干部负有“主体责任”,应该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的教育管理,防止他们违纪违法,走上不归之路。无数事实证明,一旦信任代替了监督,日常监管缺位,党员干部很难自始至终保持自律,权力难免会任性,迟早要出问题。

可是,浙江省长兴县残联党组成员李凤才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却对“编外”人员格外开恩,尤其是对自己信任的临时工,在审核管理时流于过场,并没有动真格核实,让人钻了“空子”,从中套取了国家补贴。“不是正式工”成了管理上失之以松、失之以软的借口,也成了管理责任不落实的“盲区”,这样的领导干部为自己失责埋单,只是时间早晚而矣,具有必然性。

不可否认,“编外”人员的待遇更低,干的活也多,为单位做出了不少贡献,但这并不能成为“宽松式”管理借口。在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防范腐败层面上,正式人员与“编外”人员具有同等的风险性,绝不能因为“编外”人员是“外人”,就可以区别对待。要知道,分管领域出了事,不管是“编外”还是“编内”,带来的影响是同等的。或许,在有的领导干部看来,如果“编外”人员犯错,可以随时开除,一了白了。可是,自己管理上失职,受罚埋单必然是不可或缺的。

   一直以来,“编外”人员犯错,相关部门都会理直气壮地回应“临时工所为”,以“辞退”方式来应对舆情,显然是不行的。如今,因为“编外”人员违纪,两名基层领导干部因此被问责,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不管有没有编制,都代表着单位行使权力,在管理上应当一视同仁,加强平时教育引导,从源头防止腐败,这才是一名领导干部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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