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责利器的警示效应“最大化”
更新时间:2019-09-09 22:11:15 来源: 作者:云霞 浏览:863次 评论:0条
导读: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问责原则中增加了“权责..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问责原则中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
如果说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上的刚性约束,那么,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则突出了问责的精准、高效和规范性。毕竟,问责也是一种权力,如果不规范科学,难免会失去公信力,如果不关进制度的笼子,也难免会失控任性。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问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无疑是激励担当尽责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时代的来临,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厘清了监督职责,也强化了监督力量,使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更有底气,更加硬气。但如何高效监督,却是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尽管《条例》出台,推动监督行为走向制度化轨道,但具体行为中,监督问责泛化、虚化,凑数式问责、零查处问责,依然时常进入眼帘,必须及时解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果规矩不科学规范,也难以达到最佳约束效果。修订《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言下之意,在于杜绝一些领导干部打着“集体决定”旗号,为个人违纪违法撑起“挡箭牌”,也将彻底打破“法不责众”的避责心态,为监督执纪中的新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方向和思路。
同时,修订《条例》对问责程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予以全面规范,有效防范问责权力任性,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灯下黑”。同时,也为被问责对象提供了陈述和申辩机会,进一步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公信力,让问责在“阳光”下进行,使人心服口服。
毫无疑问,问责是管党治吏的“利刃”,意在问责一个、警示一片,但问责只是手段,激励担当才是出发点。有鉴于此,如何让问责更高效科学,是一个不断尝试改进的过程,才能为管党治党提供重要保证。免责声明:《让问责利器的警示效应“最大化”》一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水利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只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水利在线联系(QQ:593295900),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如果您觉得本文不错,可以点击下面的打赏按钮,对本站进行打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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