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还是“元”: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6-03-06 09:26:53 来源: 作者: 浏览:2394次 评论:0条
导读:“圆”还是“元”: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解读陈铨亚 王小华论文摘要:人民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它的币值单位是“元”,这已经在《人民银行法》中作了明确详细和无可争辩的规定。但是在日常流通的人民币票面中,仍然以“圆”作为它的币值单位。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
“圆”还是“元”: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解读
陈铨亚 王小华
论文摘要:人民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它的币值单位是“元”,这已经在《人民银行法》中作了明确详细和无可争辩的规定。但是在日常流通的人民币票面中,仍然以“圆”作为它的币值单位。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状况,以《人民银行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基础,对人民币币值单位进行详细的逻辑论证与推导,澄清国人长期以来的模糊认识,维护人民币的尊严与庄重。
关键词:人民币 元 圆
一、前言
为了维护法制的尊严;为了厘清人民币币值单位的混乱与不统一;为了人民币流通券更有效、更准确、更完整体现它应有的形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两法,我们可以确定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单位应该是“元”,而不是“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圆”在人民币币值单位意义上是一个不规范用词,从而也是非法的。现有流通中的人民币纸币票面上凡是标记为“圆”的,都存在着一个小小的长期被人们忽视的现象。
二、人民币流通概略
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现代纸币都是在引入新式银行制度后完善与发展起来的。北洋政府时期,各大银行,不论官商均可发行各自的银行券(钞票),四明银行发行的称为四明券,交通银行发行的称交通券,币制很混乱。这些纸币代表银圆流通,二者可自由兑换,故币值单位为“圓”。1935年币制改革,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中交农四行,称法币,单位亦定为“圓”。
1948年12月1日,新中国尚未成立,人民币先行诞生。它由原先各解放区银行,包括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基础上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它统一各解放区不同的货币制度,正式发行流通的银行券,称为人民币。“人民币”的名称有两方面的含义,一者指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券,继承了人们对货币的习惯用语。再者体现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以区别于旧政权的掠夺性。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统一货币制度成为必然,人民币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法定流通并具备无限法偿力的货币。
第一套人民币从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到1953年12月共发行过1元至50000元12种券别,1955年5月10日,全部停止使用,退出流通。第一套人民币票面单位称为“圓”。
第二套人民币从1955年3月1日起发行,与第一套人民币兑换比率为1:10000。第二套人民币票面币值仍然为“圓”。
第三套人民币于1964年4月20日发行,至20000年7月1日停止流通。它的票面币值单位亦是“圓”。
第四套人民币从1987年4月27日起发行,目前仍在流通。它的票面币值单位为“圆”,“圆”是“圓”的简化字,二者存在字源上的渊源。
第五套人民币从1999年10月1日起发行,是目前流通中的主体,它的票面单位已经标为“圆”。
据有关统计数据,现有流通中的人民币有19000亿元,并且有一部分已流出国境为他国政府、银行、居民所拥有、使用。人民币的影响力显然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规定
货币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高度关联性,使得货币发行权集中在国家手中。几乎所有的国家货币发行权都是通过立法方式授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发行流通。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是唯一从事发行、管理人民币的单位,因此说人民币是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国家的货币。《人民银行法》单列一章,对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币的币值单位,《人民银行法》也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这一规定是清楚明白、毫无歧义且直截了当的。于此我们可以解读为:元是人民币的法定币值单位,具有完全正当、合法与不能串换、混淆、替代的法律地位,除此以外一切表示人民币币值单位的不同名称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代替“元”扮演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角色。那么很显然,从《人民银行法》角度看,流通中的人民币票面币值单位名称为“圆”与法律规定是相冲突的,是非法的。这种现象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已到非改不可的阶段了。
《人民银行法》是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全体代表投票决议而通过的专门法律,比一般法律拥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法》于1996年施行,距今已经有8年时间。在这八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国家的经济环境与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民的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与提升。但是人民币票面单位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更正,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尽管我们有习惯的历史因素作为理由,尽管它一点也没有阻碍人民币的日常流通与识别,但法律既然已经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这个文明的法制社会里,依法治国的理念日渐浓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做出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决定或明知某一事物与法制要求不一致而不予以纠正,任其存在。作者本文的要旨也在于提醒相关部门与决策者,能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与审视,按法律的要求,统一人民币币值单位,消除它可能的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确立“元”作为人民币法定货币单位的地位,把“圆”从目前所窃据的位置上替换下来。
考虑到《人民银行法》是1996年才施行,96年以前的人民币因法律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以“圆”作为币值单位是可以理解的,也相对合理。但目前流通人民币的主体是99版,那已经是立法后三年。在最近刚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仍然没有对人民币币值单位修改的情况下,继续沿用习惯上的名词是无法让人理解与信服的。法律一经颁布,它的条文需严格遵照执行,任何的理由、借口都不再成立。
四、“元”的来历
“元”作为货币单位与“圆”相比要晚得多。一般的说法它仍然与银圆有关。历史上作为纸币单位的很纷繁复杂,如古代的文、贯、串、吊、枚等。近代银行建立后,发行现代纸币,以机制银圆为本位,辅助流通,纸币即银圆的代表。单位为一圆,一圆表示一枚银圆。由于纸币有能表示复数的特点,就有大面额的纸币,如五圆、十圆的出现。早期货币单位实是“圆”。在书写上固然南北一致,但在读音上,却形成了主要体现南北不同地域文化特征的不同语音。南方人读作“KUAI”(块),北方人读作“YUAN”(圆)。一块即是一圆,至今仍然沿袭着。一百元人民币,被称为一百块人民币。因为人民为了书写上的便利,往往以同音字代替,把银圆写作银元,这种习惯在民间形成,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机关。1933年,实行废两改元,此“元”即银圆。“元”从民间意识上升到国家意识。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银元退出流通,法币单位为“圆”。
新中国成立后,对文字改革很重视。“元”由于比“圆”更简便,且已存在一段时间,人民乐于使用。政府在一些场合也使用“元”作为货币单位。但此时作为货币单位具有正统地位的应是“圆”(圓)。“元”是“圆”的民间简写,没有法律的规定,只是一种习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都习知。因而那时候客观上存在着“圆”与“元”二种不同货币单位的表述。特别是1964年第二次文字改革后,“元”已在正式政府文件、相关书籍中使用。而“圆”逐渐被放弃,但在人民币票面及簿记等需表示人民币大小写明显区别的场合保留使用“圆”。
《人民银行法》正是对人民使用“元”代替“圆”这一习惯的确认,同时也为了彻底厘清人民币币值单位的混乱,正式宣布“元”是人民币的法定单位,彻底完成从“圆”到“元”的演变过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货币,代表了国家的意志与形象。在法律地位上,人民币也就是具有政府公文的地位。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务用语,意即政府机关对外文告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语言运用方面目前基本上遵守了该法的要求。如“元”,按普通话读作“YUAN”,即使在南方,在正式场合都是使用“YUAN”而不是“KUAI”的。但是在文字字形上却出现了错误与不一致。
规范汉字是按经过整理简化并经国家有关部门以字形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该法中所说的规范汉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和国务院于1986年10月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选的简化字为准。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
通过研究表明,在货币单位意义上,规范汉字是“元”。“圆”也是规范汉字,但它有很多其它的含义,在《人民银行法》以前应该也有货币单位的意思。但其后,作为人民币货币单位,它已经不再是规范汉字了。
我国在解放后进行过三次大的文字改革。第一次是1956年,第二次是1964年,第三次1977年。后来第三次文字改革方案被取消。1964年文字改革把“貝”简化为“贝”,相应“圓”也就改为“圆”了。但“元”不是从“圆”再次简化而来。“元”不是它的简化字,二者都是规范汉字。
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法》,人民币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在人民币币值单位意义上,它只能有一个规范汉字,也就是“元”。“圆”不是规范汉字,应退出人民币货币单位的历史舞台。
有二本书值得一提。它们是《辞海》和《规范汉语字典》
《辞海》(1999版)中,圆字下解释:……中国货币单位,简作元。
《规范汉语字典》中,圆字下解释:……圆同元,是中国货币单位,但在正式场合应该用圆。
这二本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规范性辞书竟然也发生了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显然是缘于人们对《人民银行法》的不熟悉,以及人民币票面单位事实上的混乱所带来。按《辞海》说法,“圆”是中国货币单位,虽然“圆”确实曾作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但它把它解读为“元”是“圆”的简写,似乎“圆”是正式用词,而“元”只是“圆”的一种简体。这种理解,上文已经作了分析,“圆”曾经是中国货币单位,“元”不是“圆”的简写。“元”是人民币单位的规范汉字,而“圆”不是。
按《规范汉语字典》的说法,更见错误。“圆”与“元”是二个不同的规范汉字,“元”是人民币货币单位,根本不存在正式场合使用“圆”的规定与说法。民间有这种习惯存在,但没有法律支持。
六、大小写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簿记、票据中,一般人民习惯把“圆”与大小写数字相配合使用。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圆”是“元”的大写。事实是否是这样的呢?
中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应大写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它们在数字用法上,意义完全相同,只是使用的场合不同,称大小写。因为小写容易涂改,错觉,引起纠纷。因此规定在同时有大小写的场合,二者不一致时,以大写所表述的意思为准。这里大小写都是独立的规范汉字,且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据。《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就明确对此作了规定。而“元”与“圆”不是大小写的关系,更不存在正式场合与非正式场合的说法,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规作出的相关规定。相反的都是《人民银行法》规定“元”是人民币合法的货币单位。
如果我们留意一下银行存单,在大小写金额上会使用不同的“圆”与“元”来配合,对应表示人民币单位。那只是银行单方面的习惯与使用方法,无关大小写。同时也正证明银行业对“元”缺乏认知。
七、铸币与纸币的不统一
检视一下,现有流通的人民币纸币,标值单位是“伍拾圆”、“壹佰圆”,再观察一下一元面值的硬币,它的标值单位都是“元”。一元硬币是主币,“伍拾圆”纸币也是主币。《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的主币单位为“元”。硬币上的标值显然是正确的。问题是,同样是人民币,怎么会同时存在二个不同的币值单位在同时流通呢?这只能归结为我们对法律认识不清,很多时候做出的决定往往以习惯为指引,随意性大。人民币是一种庄严的事物,包含国家的形象与尊严,更应该尊重法律的要求。尤其是人民币正在逐步走向国际化,被各国所接受、所认同的时候,更应注意维护它的形象,完善法制与币制。
八、汉字文化圈的货币单位
各国都有自己的货币单位。美元的单位是Dollar,英镑单位是Pound,俄罗斯卢布单位为Rouble,越南盾货币单位为Dong。在汉字文化圈国家与地区,纸币单位都称为“圓”。日元纸币上称为“圓”;韩币、朝鲜元作“圓”;新台币、港元、澳门元也作“圓”。是否存在要与这些国家与地区接轨来作为考量呢?本人认为那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人民币上使用的是“圆”而不是“圓”,“圆”是已经简化了的汉字。如果两者要统一,人民币上也应写作“圓”才合适。既然可以写作“圆”,改为“元”也不会妨碍那些国家和地区人民的识别。
九、RMB¥与 CNY
人民币币值单位所表现出来的不一致性同时体现在货币符号上。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币简写符号为RMB¥,¥是人民币币值单位的简写。1994年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对世界各国货币符号都按统一格式与要求作了规范,其中对人民币的名称简写为CNY(CHINA YUAN),意指中国元。我国政府为了对外开放与交流的需要,部分采用了CNY的概念,规定在对外文件、告示、材料上使用CNY来代表RMB¥,在国内仍维持使用RMB¥。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流的扩大,CNY使用的场合逐渐在国内扩大,有更多的人接触、了解、认识到CNY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对人民币的不同表述的同时存在。最有趣的是在同一张《China Daily》(《中国日报》)上,在财经部分栏目中使用CNY指代人民币,而其它版面的文章使用RMB¥(指代人民币)的现象,这一定会让国外读者糊涂,一种货币在国内有二种币值单位,在国际上也有二种货币符号表示。
十、结论
习惯和法律之间应当尊重法律规定。在理论层面上我们早已经解决。当《人民银行法》已经规定“元”是人民币法定货币单位的时候,再使用“圆”的概念,显然是不合时宜且又违反法律,多少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用“元”代替“圆”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时代大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决策者一定会认识到人民币的法定单位为“元”,从而改善人民币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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