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更新时间:2011-04-16 14:57:05 来源: 作者: 浏览:448次 评论:0

导读: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使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使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引入了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合同为依据,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益为目的,进行科学的工程建设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框架。由于建设监理制的实行,使得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建设监理制已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笔者经过一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如下:

一、部分业主(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上支持不够

业主(建设单位)作为监理单位的委托人,通过监理合同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工程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负责,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通常是由业主(建设单位)一家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迫不得已,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左右。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已水多见,但传统的工程管理观念在目前仍然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在规模较小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甚至用不成文的“地方惯例”来决定工程上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效益明显下降,而监理单位却被提出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替罪羊”。这种行为的不规范,对工程质量、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问题找监理,有了利益避监理”。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为承包商解决(或不完全解决)政策处理的,有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投资风险全盘转嫁给承包商,也有的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动笔“打折”。这些非常有“个性”的行为,恰恰是造成监理单位无所适从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原因之一。

二、部分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与监理的配合协调不够

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它的工程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部份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方面依赖监理,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不允许存在转包和二次分包,但在目前某些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却没有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从而产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出现事故后无法及时处理等不良后果。另外,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关人员。有的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投入本因投入的生产设备,这些也是导致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生产的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实施,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有的施工单位自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这是原因之二。

三、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使监理工作无法履行合同要求

在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实施施工,仍然存在边设计边施工,业主、设计、施工同一家的单位,“肥水不外流”,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使得监理形同虚设,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合同不能得到认真履行。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给监理单位正常地开展监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无形有形地高置了很多的阻力,有的甚至造成了监理工作的“脱节”,根本谈不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工程建设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的影响,工程效益也得不到及时的发挥。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应在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贯彻监理工作条文法规的力度,提高建设各方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法规意识。通过宣传学习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发挥好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法规法律规定,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合理化、社会化。三是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需要和合同要求,派遣合格的监理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各类监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和素质。

 

 

 

                 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德华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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