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利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更新时间:2011-03-06 11:55:04 来源: 作者: 浏览:313次 评论:0条
导读:2003年l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2003年l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开始推行以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是否承担责任一直存有争议。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应该是监理单位如何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笔者现结合工作经验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落实《条例》,推进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条例》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但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工作如何到位?目前缺乏必要的执行和检查依据。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工作依据和衡量标准。
二、从源头抓起,理顺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从其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责、权、利是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监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相符,监理的责任不应超越委托合同授权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细则,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赋予监理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中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合理提高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加大安全监理投入
从《条例》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不难看出,今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将大幅度增加监理的风险和工作量。而要完成这些工作,降低风险,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投入,还要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现行的监理收费组成并不包括上述内容。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仍执行的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的收费标准,已试行了l0余年,标准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把安全监理责任压到监理企业身上,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尽快提高我国监理行业收费标准已势在必行,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不能体现监理服务的真正价值,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制约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
四、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专业性很强。如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隧洞支护、砼构件垂直运输等工作内容,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就必须熟练掌握这些内容。但从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情况来看,监理从业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很不合理,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应尽快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内部安全监理应急保障体系
应急保障体系从《条例》颁布、实行到一系列措施落实到位,还要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监理单位应尽快建立安全监理应急保障体系,编制工程自身的安全监理规程,以填补这项空白并把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做好自我保护。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法逃脱责任追究。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要搞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监理单位三个层面,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把《条例》落到实处,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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