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层建筑世纪”到“地下空间世纪”
更新时间:2015-10-24 15:42:21 来源: 作者: 浏览:261次 评论:0条
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就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出部署。这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推出的国家重点民生工程,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国际地质学界认为,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2..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就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出部署。这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推出的国家重点民生工程,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际地质学界认为,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21世纪则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因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仅是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还应当置于地下空间资源开发、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层面考量。
物权入地:权属明晰才能依法开发
为满足城市发展需要,以各种方式开发利用城市立体空间,是各国普遍趋势。近年来,我国经济发达城市受交通压力影响,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问题尤其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我国有不少于14座城市开通了地铁。预计到2020年,北京市将建成90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而与此对应的是,目前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律规定零散,不成体系。明确新设的空间使用权与已设立使用权之间衔接,使物权法的原则更具操作性,不动产登记必须“地上地下”统一。
法律保障主要是指地下空间权的确定问题。地下空间权作为一种有别于房地产权的物权,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依法设定。地下空间权的确立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范畴。
地下空间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纵向来看,涉及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地下空间建设立法、地下空间管理立法;横向来看,涉及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立法、地下工程产权的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立法等。
为适应形势需要,地下空间立法要坚持急用先立,解决当前较突出的地下空间权取得、登记问题。在地下空间立法方面,要以地下空间权的取得、登记为突破口,先对这些内容进行规范。事有先后,依法用地,在此基础上才能完善地下综合管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多规合一: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地下空间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启动的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就是解决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的问题,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从最早“三规合一”发展到目前“四规合一”,关键是将环境纳入考量因素。“多规合一”理所当然包括地下空间环境规划。
同样属于国土资源环境,地下、地上空间分割,“重地上、轻地下”,使城市地下管线,水、暖、气、电等都要有自己的“马路拉链”,都想结自己的“空中蜘蛛网”。协调起来困难,统一入廊不易,在权属不明晰之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统一规划。按国务院要求,地下综合管廊要名副其实“综合”起来,既离不开权属明晰,更离不开统一规划。
开发好地下空间&lfffdquo;聚宝盆”,离不开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从用地审批、登记、出让,选址论证、地质环境评价到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规划。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地下空间利用如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地铁,长输管网或电缆敷设,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的商业街、娱乐场所、收费停车场,要在“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地下空间”观念下,统一规划,集约开发。
安全第一:不能给自己“挖坑”
目前上海市政管线总长度早已超过4万公里。北京市也已超过3万公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涉及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铁、隧道、人防工程、高层建筑地基、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营,更涉及地下空间地质环境。庞大的地下空间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问题。
全面准确地掌握地下空间设施和地质地层信息,是提高地下空间安全防范能力的关键。从频繁发生的地铁施工塌方事故来看,掌握地下空间的地质状况,综合研究城市区域地壳稳定性,是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护水平的紧迫任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开展基础地质调查,重点查明区域地壳稳定性、区域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和区域地质环境现状,为城市地上、地下、年限三维规划提供牢固的地基依据。从京津冀城市群到长三角、珠三角,都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查明地裂缝、地面沉降、砂土液化、海水入侵和崩滑塌等主要灾害分布、成因和发育程度,对地质灾害易损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同时也要开展地质资源环境调查,查明区域内资源地质环境现状。
我们脚下的地下空间,同样受资源约束,同样有环境容量,很大程度上承载着地面上的繁华,人类绝不能“给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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