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社会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6-07-14 10:06:53 来源: 作者: 浏览:251次 评论:0

导读: 有两种意义完全不同的水利社会,一种是魏特夫所言的国家通过江河的治理而深深地嵌入到乡村社会当中,由此形成了整个官僚体制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特征,还有一种即杜赞奇华北研究所揭示出来的地方水利管理中的民间组织的关键作用,由此形成了乡村自治的士绅社会。黄宗智..

       有两种意义完全不同的水利社会,一种是魏特夫所言的国家通过江河的治理而深深地嵌入到乡村社会当中,由此形成了整个官僚体制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特征,还有一种即杜赞奇华北研究所揭示出来的地方水利管理中的民间组织的关键作用,由此形成了乡村自治的士绅社会。黄宗智在其华北研究中,描述了大江大河和散落的水井相交错的华北平原的乡村图景,暗含了官僚体制在士绅社会中的遭遇。在杜赞奇看来,“中华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当东方专制主义变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时,官僚体制在士绅社会中的遭遇并不令人满意,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士绅变质,从“保护型经纪”演变成为“赢利型经纪”。华北水利灌溉系统,很容易引发人们的无穷想象,以致于华北水利社会的研究成为中国乡村研究的传统主题。不过,以华北概言中国,以传统社会的研究窥视当代社会,似乎显得过于单薄。 
  新中国的水利建设,实际上延续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路径,不过,与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相应和的是,地方社会也进行了自下而上的彻底改造。从而,我们可以看到,纵横交错的沟渠把江河之水引入乡村田野之中,或者把雨水之涝排入江河之中,无数的机井散落在土地上,华北的水利系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在这个意义上,以治灾为主的江河治理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与以水利为主的江河治理和水井改造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政权建设,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主要动员主体是中央政府,并且,临时性的动员比较多,从一定程度上看,江河的治灾工作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还有一段距离,中央政府的所谓的专制主义并不可能贯彻到底,成为乡村社会的日常治理方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士绅社会才是传统华北乡村的主要特征。而后者的动员主体则因为有乡村治理体制的彻底改造,民众的动员已经被纳入了日常治理过程当中,如此,新中国的水利建设实际上成为最贴近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治理活动,水利建设的成就与其说是“国家”建设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地方社会动员的结果。因为有国家政权建设这个强大的后盾,使得被动员起来的地方社会也不是士绅社会的简单延伸,而是一个被组织起来的集体。从这个意义上,新中国的水利建设,塑造的是第三种意义上的水利社会:集体化的社会。集体化的社会并不是“国家化”的简单表现,当然更不可能是传统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表现,也不是“地方化”的表现,也就不可能是士绅社会的延续,它说到底是一个可以吸纳地方规范的有组织的社会。集体化的社会,可能在川西平原表现更为明显。 
  都江堰水利系统可能比华北的江河治理来得精巧得多,对乡村社会的嵌入也要深入得多,以至于似乎对川西平原上的“士绅”感受并不深,令人印象深刻的可能是“天府之国”的想象,以及以茶馆兴盛为代表的生活化的社会图景。建国以后,国家对都江堰水利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从而使得都江堰水利系统更为复杂,更广大的地区受惠于此,这显然是乡村社会“国家化”的表现。但是,一旦水利系统变得复杂,水利社会的管理也会变得更加复杂。仔细观察都江堰灌区的水利设施及行政层级,可以发现,水利设施的技术管理与行政性的管理层级密切相关,每个主渠、支渠、毛渠、斗渠等都有相应的水利管理人员,而每一级政权都有水利管理人员。川西平原上的基层政权组织,很多地方连土地及财政管理部门都没有被纳入垂直管理系统,但是,却在很多地方实现了水利系统的垂直管理,可见水利管理在当地的关键。不过,进一步考察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却会发现,1000水利设施的技术管理与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的交错使得乡村社会演变成为集体化的社会。水利管理的垂直化是技术管理的内在冲动,但是,客观的条件在于,乡村社会的用水秩序并不可能依靠技术本身来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引入乡村治理体制辅助管理才能保证用水秩序的实现,因而,乡村社会中出现“管水主任”、“放水员”等就不足为奇了。“管水主任”和“放水员”并不可能只是技术官僚,并且,也不可能被科层化,他们只能来自于乡村社会当中,这不仅在于技术管理体制没有渗入乡村社会的成本,还在于管水主任和放水员所要面对的是熟人社会间的乡土逻辑。“管水主任”和“管水员”的角色,纳入了地方社会的乡村治理体制当中,并且,这种乡村治理体制因为遵循了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而与正式的“国家政权”相去甚远。 
  从公共事务的经济基础来看新中国水利建设,可能更容易理解“国家政权建设”表象下水利社会的集体化实质。都江堰灌区中的“管水主任”和“放水员”由于没有被纳入正式的水利管理系统,并不享受公共财政的“工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灌区的农民在用水过程中,不但需要承担政府财政要求的水费,还需要承担集体公益事业开支。川西平原的农民,尽管享受着都江堰的大型水利之惠,但是,这种享受的前提在于乡村社会的集体化过程。川西平原上的水渠等级极其明显,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渠道纵横交错,却精巧地连接在一起。农民的水费承担了国家所有的渠道的维持修缮,而集体的“一事一议”和公益统筹金则维持了集体所有的渠道畅通。如果说水费的缴纳表明了国家政权建设的成功,那么,“一事一议”和公益统筹金的形成则表明了乡村社会集体化的成功。 
  人民公社时代的水利建设,从其组织基础来看,关键的应该归功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成功,但是,从实际的水利管理系统,甚而扩大到乡村社会的治理来看,应该归功于集体化的成功。以致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乡村统筹提留这种集体化性质的财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让人民公社时代的乡村治理逻辑延续下来,从而使得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社会仍然具有集体化的特征。集体化有两个相关的特征:一是公共事务的举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集体内部运转,并且,一旦发生了“财政”,就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惠及集体所有成员或让所有集体成员有受惠的预期,否则就无法良性循环;二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无法完全官僚化,必须切合于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人民公社时代,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基层政权组织都热衷于举办公益事业,并不仅仅是国家政权建设要求的结果,还是集体化的乡村社会内在运行的结果。不过,人民公社时代形成的集体化的乡村社会运转逻辑,在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遭遇了与人民公社时代不一样的社会基础。当集体化的社会须面对千家万户时,集体化的成本也成为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税费改革以前,税费的收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明乡村社会“国家化”和“集体化”的双层特征,但是,作为维系集体化存在基础的费的收取,却在相当多的地区遭遇了困境,甚至因此而影响了税的收取,由此,乡村社会实际上面临“国家化”和“集体化”同时解体的危险。这种变化,在很多地区表现突出,尤其是在中部一些地区,“三农”问题在1990年代末已经相当突出,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治理危机是水利系统的难以为继。在“三农”问题的视域中,共同生产费的收取已经成为农民负担加重的关键原因,因而,税费改革的一个技术操作便是将乡村统筹性质的共同生产费改变成为“一事一议”。一旦变成为“一事一议”,一家一户间的博弈进一步彰显,集体化进一步解体,客观的后果是公共事务举办困难。华北地区的相当部分农村,正在面临集体化的消解、不断将公共事业“私人化”的趋势,因而,人民公社和税费改革前的由集体所有的机井都慢慢演变成为私人所有;而一旦遭遇排涝水利这种无法“私人化”的状况,水利社会面临失序的困境。 
  川西平原可能为我们演绎了另外一种税费改革以后的水利社会图景,集体化的逻辑仍然贯彻到底。都江堰之大型水利的特征,导致了水利无法“私人化”,因而,即便是农业税已经取消,但大部分都江堰灌区的水费是无法取消的,而国家无法退出的情况下,集体也不可能退出,如此,作为与水费相应的公益事业统筹也无法完全取消,否则,不仅农民无法受惠于都江堰水利,作为国家象征的大水利也无法进入乡村社会。对于川西平原而言,水利灌溉是农业生产的日常需求,也是日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旦大型水利而不是小水利是这种日常治理的基础,那就决定了无论是国家化的程度还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化程度都要比较高。川西平原上的基层政权已经学会了如何与农民打交道,而川西平原上的农民也学会了如3db7何在没有国家在场的情况下管理好集体事务,因而,“一事一议”只是作为制度的合法性贯彻于税费改革后的川西平原,实质上,人们已经习惯于在“队委会”和“社员大会”中集体决策。川西平原上的水利社会与华北等地方的水利社会很不相同,集体化的特征不仅从人民公社时代延续到了农业税费时代,还延续到了税费改革以后的后税费时代。 
  如果说传统的中国农村有两种性质的水利社会,一种是东方专制主义特征下的社会,一种是士绅社会,那么,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水利建设为主要表征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形成了第三种性质的水利社会:集体化特征的社会。这种特征的水利社会,在人民公社时代表现于全国各地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尽管在农业税费的维系下,这种特征仍然存留于各地,但是,随着维系集体化社会成本的逐渐增大,一些地方的乡村社会的治理陷入困境,税费改革既是这种困境的表现,也宣告了集体化性质的水利社会的崩溃,为国家化和私人化逻辑下的水利社会所取代。但是,川西平原的农村在税费改革后,成功地实现了对集体化继承,仍然是具有集体化特征的水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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