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中排放标准适用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4-06-29 17:55:42 来源: 作者: 浏览:725次 评论:0

导读:  1 标准适用性问题  设计单位在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后期设计时,主要依据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十年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只对碳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了要求,而没有涉及污水中氮、磷浓度。所以早期设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1 标准适用性问题

  设计单位在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后期设计时,主要依据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十年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只对碳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了要求,而没有涉及污水中氮、磷浓度。所以早期设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只是以去除污水中碳源有机物为目标。

  随着近十年城市水体的污染加重及富营养化问题的日益突出,1998年国家发布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增加了对氨氮及磷酸盐的排放要求,其中一级标准磷酸盐0.5 mg/L,二级标准磷酸盐1 mg/L。就此项指标而言,是非常高和严的。在这一标准出台实施后所设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必须增加除磷工艺,但在实际工程设计过程中,很难达到和满足(GB8978-96)中对磷指标的要求。 首先,该标准中对磷指标的要求与国内的现实经济、管理状况不符。从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方面比较,化学除磷法均高于生物除磷法,而要达到标准中规定的0.5 mg/L磷排放指标的要求,只靠生物除磷是不能保证的,必须增加化学除磷。而我国的现状是,城市污水二级处理还远远没有普及,在此基础上不分区域统一要求兴建、运行生物加化学除磷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不现实的。 其次,标准中指标不协调。如一级标准中,SS为20 mg/L,TP为0.5 mg/L,这两项之间就相互矛盾。不论是采用哪一种除磷方法,若出水中SS为20 mg/L ,其中所含磷量至少为0.6 mg/L。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该标准难于真正在全国贯彻执行。可能是基于上述原因,2003年 7月发布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将一级标准中TP排放值改为1 mg/L。

  2 设计问题

  在设计具有除磷脱氮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时,要根据出水排放水体及其潜在的用途考虑处理工艺。一般讲,对于典型的城市污水,要满足出水TP 1 mg/L的一级标准,采用生物法除磷是可行的,但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运行管理的水平。在设计中,应重点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出水中SS的含量,若只满足标准中要求的20 mg/L很难使出水TP达到1 mg/L,应控制在12 mg/L左右。若出水要满足TP<0.5 mg/L的要求,则设计上应采用生物加化学除磷,并在二沉池后增加过滤设施才能保证。

  3 建议

  污水回用及再生水资源化问题,目前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我国北方干旱少雨地区,许多河流为季节性河流,在旱季为无水源补充的干河。当这些河流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水体时,其水体水质就是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这又导致水体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性地提高某种污染物处理水平,使其既可满足水体的主要功能,避免富营养化的发生,又可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建议以降低TP浓度为主,通过化学除磷处理,提高出水TP指标,使其达到水体要求如0.2 mg/L。并通过生物脱氮,降低TN指标至10 mg/L,不追求达到水体要求的TN 1~1.5 mg/L,是比较经济适用的处理方法。

  综上所述,排放标准的确定与工程投资直接相关,如何使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在国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又可最大程度地发挥项目应有的环境、社会效益,这是我们工程设计者研究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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