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计中常见问题之管见
更新时间:2014-06-29 17:54:37 来源: 作者: 浏览:664次 评论:0条
导读:1 多年来,笔者曾参与了600多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工程和已建加层改造工程,有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有住宅、商住、综合、学校、医院、工厂、市政工程,有砌体、钢筋混凝土、底框砖混等结构)的抗震设计审查,从中发现如下一些普遍性问题。 缺乏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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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笔者曾参与了600多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工程和已建加层改造工程,有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有住宅、商住、综合、学校、医院、工厂、市政工程,有砌体、钢筋 混凝土、底框砖混等结构)的抗震设计审查,从中发现如下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个结构单元内采用两种不同的结构受力体系。如一半采用砌体承重,而另一半或局部采用全框架承重或排架承重;底框砖房中一半为底框,而另一半为砖墙落地承重〔这种情况常发现在平面纵轴与街道轴线相交的住宅,其底层为商店,设计成一半为底框砖房(有的为二层底框),而另一半为砖墙落地自承,造成平面刚度和竖向刚度二者都产生突变,对抗震十分不利〕。
底框砖房超高超层。如1996年,对在杭设计单位作的一次专题普查,发现有69幢底框砖房超高超层。新项目亦普遍存在此现象,1999年某地块住宅竣工交付使用验收中发现有三幢底框砖房超高超层,甚至有超三层的。
抗震设防标准掌握不当。有一些项目擅自提高了设防标准,按照《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划分应属六度设防的,但设计中提高了一度按七度设防,提高了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将会增加工程投资;有的项目严格应按七度采取抗震措施的,但设计中又按六度设防,减低了抗震设防标准,不利抗震。
抗震构造柱布置不当。如外墙转角处,大厅四角未设构造柱或构造柱不成对设置;以构造柱代替砖墙承重;山墙与纵墙交接处不设抗震构造柱;过多设置抗震构造柱等。
墙体局部尺寸限值。在抗震设计规范中对此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从宏观上保证砌体房屋安全度的有效措施。但发现有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1.0m(六度设防);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m;非承重墙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m, 甚至只有几十厘米等情况,片面追求开敞明亮却忽视了房屋的抗震安全。
基础的埋置深度。有关规程明确规定,采用天然地基时基础埋置深度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2,采用桩基时可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5,桩的长度不计在埋置深度内。但发现有的设计人员忽视了基础的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在选择天然地基时或是桩基时都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要求。
结构抗震等级掌握不准。有的提高了,而有的又降低了,主要是对场地土类型、结构类型、建筑高度、设防烈度等因素综合评定不准造成。
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方面的原因(如杭州虽属六度地震区,但在新规范(GBJ11-89)未颁布前是不抗震设防的,故存在着麻痹思想),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出现的原因,有设计人员忽视了抗震概念设计方面的原因(未能从整体、全局上把握好),有法律建设方面的原因(在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方面缺乏国家政府法律依据,特别是处罚方面),有工程抗震设计会审方面的原因(缺乏系统过程抗震设计审查),还有设计人员的水平(有的设计人员从大学到工作单位都未系统学习过抗震设计规范)和其他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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