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06-29 17:51:19 来源: 作者: 浏览:706次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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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历史回顾
西班牙是一个小国家(人口3500万,相当于中国的3%),西北及北部山区及濒大西洋的沿海地区年降雨量达2000-2500mm。不过大部分国土位于南部山脉的南面,形成一个大面积的干旱高原,临地中海的东南部地区降雨量不足300mm。横穿该高原北部的一些河流靠来自北部山脉的径流补给水量,因此政府兴建、规划了几个跨流域调水工程。比较来看,西班牙是世界上水资源综合开发较好的国家之一(已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约占总水资源的40%),从这个意义上看,西班牙远远走在中国的前面。西班牙年均可利用水量为1140亿m3,目前利用的水量为460亿m3。而中国的可利用水量为27100亿m3,实际利用的水量为5300亿m3,也就是说开发利用率为20%(见第4-2节)。
从中世纪开始,西班牙的水归国王所有,用水需得到皇家的许可。第一部现代水法1879年开始实施。1879年水法延用水为公共财产的传统原则:“行政管理重于机构设置,一个重要方面是正式承认用水者协会,…水法规定这些机构是必须的”(endue 和 del Rio,1998年)。
像其他国家一样,西班牙政府一直很积极为灌溉和其他水工程提供资金。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1911年法案,把公共基金划拨给“渠道和水库国家规划”。本世纪上半叶,拨款限于大型水利工程,即受益面积必须至少为200公顷的那些工程,“对水工程的水分配私人有主动权”(Mendiluce 和 del Rio 1998年)。但1949年以后,国家投资的工程扩大到被认为“对国家有利”的那些受益面积小于200公顷的工程。1900至1936年期间,用公共基金投资扩大的灌溉面积为31.6万公顷(由于西班牙内战曾停止建设),1949年以后,又扩大灌溉面积99.2万公顷。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早期进展是1926年法案,该法案提出成立流域机构,该机构是西班牙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统一水政的主要机构。这些机构旨在让用户参与“水资源规划、建设及管理。在成立这种性质的组织机构方面西班牙是先行者。不过,我们必须承认,战后一段时期(1940-1975年)它们并未按其1926年成立时的设想作为民主合作机构发挥作用。实际上它们在许多年中只是国家的一个办事机构”(Mendiluce 和 del Rio,1998年)。换句话说,这期间它们的作用相当于中国的流域委员会。
从历史上看,西班牙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1978年宪法(佛朗哥死后实施)确定成立17个自治区,对其疆土实行自治。因此西班牙近似一个联邦国家,同中国有些类似,尽管一个自治区的人口(平均约2百万)比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少得多。1978年宪法中的2个条款对水行业尤其重要(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
第148条 “赋予国家对下列议题享有专权”:(1)对经济活动的总体规划;(2)立法、机构建设及当水流经过一个以上的自治区时发放资源使用许可证;(3)普遍受益的公共工程或影响一个以上自治区的公共工程。
第149条 “承认自治区可接管下列事项:(1)辖区内有利自治区的公共工程;(2)按照经济总体调整计划,安排农业和畜牧业;(3)自治区受益的水利工程、渠道及灌溉工程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
实施1978年宪法后的一个重要发展是西班牙加入欧共体,“这意味着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是决定性的,决定着西班牙的农业政策,尤其是灌溉政策,尽管从灌区公共部门的管理体制来看,欧洲方面对此还没有什么影响”(Hernandez)。
甚至在实施1978年宪法之前,在水资源方面已采取了一些重大新举措,如1964年成立水资源委员会,1967年准备“第一个国家水文规划,规划包括1967年、1972年及2000年全国水量平衡规划和跨流域调水整体规划”(Mendiluce 和 del Rio, 1998年)。不过,正是1978年宪法为实施1985年水法提供了可能,该水法加强了当前的管理体制,使流域机构恢复活力,为现在的水价政策提供了依据。
b.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1964年成立的水资源委员会着手进行全面水资源规划,这已经成为西班牙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水资源委员会1988年实施改革,1994年对其组成进一步实施改组,现在是“有关水资源问题的最高咨询机构,在行政上附属于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国务局(State Administration)、自治区、流域机构、全国范围的专业及经济组织均有代表在该咨询机构”(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表A2)。
表A.2 西班牙水资源委员会的职能
1)有义务提供下列信息:
在得到政府批准并提交议会之前的国家水资源规划;
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前的流域水资源规划;
与作为公共财产的水的体制有关的适用全国的通用性规定的项目;
对水资源或水资源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计划和项目,包括对农业、城市和工业对电力资源或土地的利用;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流域机构有关的问题,涉及公共水权范围内的用水及财产。
2)提供有关公共水域问题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政府或自治区较高行政部门需要的。
3)提出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统一管理及经济的研究方向。
资料来源: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西班牙国家水规划与水文联盟》,湄公河委员会,湄公河开发计划:专题讨论会,1996年4月。
水资源委员会主席由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部长担任,3名副主席由来自国务局的官员担任,成员包括当然成员(来自国务院的成员10名,9个流域机构的主席)、任命人员(包括来自自治区、政府部门、学术机构、生态组织、大学的成员及其他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和选举人员(来自自治区和流域机构)。秘书处由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的水资源规划局副局长组建。水资源委员会一共有成员100多人,因此是一个庞大的权力机构。但必须指出,它远不是一个大得无法进行正常业务的机构,实际上是一个组织结构相当完善的一个机构,由不同的部门和委员会组成,各司其职,共同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及承担决策性任务。尽管它的权力是咨询,但如果没有它的建议,政府一般不会采取行动。国家规划、流域规划、重要工程以及有关两个以上流域的所有重要事务都必须经该委员会审查。国家或地区政府还可请它审查其他一些事务,提出研究及有关研究报告。
地方性政策及公共工程国务秘书处负责城市和地区的道路、铁路及水的规划。该秘书处的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a)起草、监督及审查国家水资源规划,帮助流域机构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b)与实施这些规划有关的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属水利工程管理局的权限范围”(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地方性政策及公共工程国务秘书处下设4个管理局:水资源规划局、管理与标准化局、工程项目局及地质服务局。每一个局的详细职能包含在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的报告中”(见文件汇编)。值得注意的是规划和工程管理与实施(地表和地下水)职能设在同一个管理局中。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中的环境与住房国务秘书处专门负责环境战略、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参见表A.3)。它有5个附属中心:(1)水质管理中心;(2)海岸管理中心;(3)大气政策管理中心;(4)国家气象学会管理中心;(5)住房、城市规划与建筑管理中心。
表A.3 西班牙环境、住房国务秘书处的职能
a.
按照自然资源可持续、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国家环境战略,协调环境事务上国务管理总局的工作;
b.
制定和实施国务管理总局管辖范围内有关环境、海岸及废料的标准;
c.
分析并提出欧洲联盟共同基金(European Union Cohesion Funds)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目标;
d.
在环境、排水及水处理政策方面与自治区合作,以及在这些领域协调西班牙与欧共体的关系;
e.
进行评价国务管理总局管辖的基础设施、设备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
f.
保护、经营和管理与水、海岸/土地有关的公共财产;
g.
统一有关环境和居民区的政策,尤其是有关施工、大气及噪声污染、固体废料的收集与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生态建筑学的标准,以及把公共滨岸和内陆水域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政策中。
除了这两个国务秘书处外,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还负责与水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务。由一个副秘书处提供所有部门共同的服务,管理自主的下级机构,对三种商业性质的自主机构承担责任:(1)公共工程研究中心(CEDEX),包括水文研究中心及6个专业中心;(2)9个流域机构(北部沿海、杜罗、塔古斯、瓜迪亚那、瓜达尔基维尔、南部沿海、塞古拉、胡卡尔及埃布罗流域);(3)西班牙气象中心。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指定流域机构由中立的副秘书处管辖,这样做是为了解决两个国务秘书处之间的问题,尽管事实上他们同属于一个部(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西班牙管理体制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在把资源管理和地区规划相结合的同时,水质和水量继续由这两个国务秘书处分管,这与英国的做法类似。英国有一个类似的混合部(环境、运输及地区部,第A4-2节)。而中国的做法是水质和水量管理由不同的部委负责(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尽管工作有些重叠),地方规划由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负责,交通、通讯及城建全都由不同的部负责。其他部负责重大的水资源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农业、粮食及渔业部,该部除其他事务外还负责灌溉。
c.流域机构
流域机构的职权限于流经一个以上自治区的河流。完全位于一个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河流由所在的自治区负责。流域机构的运行机制与职能见表A4。
“流域机构管辖的地域范围包括一个或多个不可分割的流域,这些流域的唯一界限是国际疆界。为了便于管理,疆界内的含水层也由流域机构管理”(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事实上,流域机构负责国有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包括灌溉工程,尽管灌溉由农业部负责。协调性问题通过流域机构组织结构中的农业部的代表提出。因此流域结构是一个强大的机构,负责规划、管理、数据、施工及运行维护。不过按西班牙的传统,灌溉工程的运行与维护由用水者协会负责。这些协会是世界上最有效的经济自立组织之一。许多用水者协会经历了几个世纪,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经验。
表A.4 西班牙流域机构的组织原则、职能及权力
通过流域机构实施有关水的国家职能的基本原则如下:
统一管理、统一处理、水经济、分散、放权、协调、效率及用户参与;
尊重流域、水系及水文循环的整体性;
水的管理与疆土的调整、环境保护及天然环境的恢复相一致;
流域机构的职能如下:
起草、监督及审查流域水资源规划
管理、控制公共水域;
管理、控制公共财产或涉及一个以上自治区的那些财产的使用;
流域投资及国家委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运行;
与自治区、地方委员会、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签订协议或私下与个体签约有关的那些工作。
在履行其职责时拥有下列权力:
发放公共水许可权及使用许可证,国家的公益性工程和活动用水除外,这些属于公共工
程、运输及环境部负责;
在涉及公共水域的情况下检查、监督以确保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得到遵守;
从事水文测验活动、水文研究、收集有关洪水及水质控制方面的信息;
研究、规划、实施、保护、运行及改善其规划中的工程及其他委托事务;
根据水资源规划确定水质目标和计划;
提供与其具体业务有关的各类技术服务,当被要求时,对国务局、自治区、地方委员会、
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及个体进行评价。
???
另外,对完全位于其区内的河流水权拥有管辖权的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设立自己的水管理机构。
流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分两部分讨论:(i)组织结构(即流域机构本身的机构设置);(ii)合作结构形式(将其与自治区、一般公共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联系的纽带)。表A5为流域机构组织结构中不同单位的职能。主席相当于私营机构中的总经理,法规(水委员会)、施工、运行与维护(技术部)、行政(总秘书处)及规划(水资源规划办公室)各单位都对他负责。
表A.5 西班牙流域机构中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流域机构主席的职责:
机构的法人代表;
主持董事会、用户联合会、水库放水委员会及水咨询局的工作;
确保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议合法;
履行流域机构的最高管理和执行权;
履行未明确为其他单位责任的其他职责。
水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为发放有关公共水及河床权的使用许可证及许可权提建议,确定通行权,边界及调整;
水记录、私有水域编目及污水排放统计;
对解决由水与河床的政策引起的问题提出建议;
检查和监督与发放公共水使用许可权和许可证有关的工作;
检查、监测所有公共用水系统的运行情况,无论谁是这类权利的持有者,也无论适用何
种法律体系;
处理设立用户社区的要求,审批他们的章程及有关社区的其他事务;
有关内陆水系的问题,包括水文测验和水文调查;
h.
研究并提出使用公共水的水费及污水处置费的收费标准;
i.
分析、控制内陆水质,对水质监测计划提出建议;
j.
从事河流保护工作;
k.
按照保护公共河道这一目标进行工作;
l.
进行有关水的质和量的统计。
m.
不同用水量的统计。
技术部的职责如下:
研究并起草项目计划,指导实施由流域机构投资的及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其他公共或
私营机构或个体委托的工程;
水资源管理,协调有关用水的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
对由流域机构出资的工程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
旨在实现更合理用水的一些活动;
执行水库放水命令;
任命经理和工程检查员。
总秘书处的职责:
处理与董事会、水咨询局、用户联合会工作有关的事务及这些部门的秘书工作;
总注册登记;机构内部制度;经济和财务活动的管理;内部统计;处理没收财产;控诉、投诉与索赔;合同管理;地产管理及起草法律文件。
水资源规划办公室的职责:
编纂起草、监督及检查流域水资源规划必需的成果和研究;
通报用户建议的活动与水资源规划的配合情况;
起草调整已被确定为超采或处于超采边缘及其它正经历盐化的地下含水层取水量的计划。
流域委员会的合作机构由一系列社会团体(或委员会)组成,这些团体机构的成员含各级政府官员及用户。表A.6总结了不同团体的作用。有3种类型的团体机构:(1)一个理事会,主席由流域机构的主席担任,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和用户(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5个管理机构,每一个都有明确的成员及职责,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和用户(用户联合会除外)(政府官员只出席但无表决权);一个非官方规划咨询机构,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及用户(占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成员的构成、表决程序及任命机制详见公共工程研究中心1996年鉴。所有这些机构的总目标是促进用户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合作,只有用户联合会是单纯由用户组成的机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也出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表A.6 流域机构中非官方组织的职责
理事会(一个非官方理事会)的职责:
提出理事会的行动计划;
提出预算;
必要时对具体管理目标需要的信贷业务进行安排;
准备必须呈递给水咨询局的材料;
就有关理事会地产的条款达成协议;
宣布处于超采状态的地下含水层,确定新的地下水开采许可证禁止开采的周界及含水层
保护周界;
对任何成员提请其考虑的事情进行商议。
用户联合会(一个非官方管理机构)的职责:
了解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行部间引起的纠纷,并向主席提交解决方案;
了解,必要时讨论主席认为适合提交的材料,尤其是机构活动的年度报告;
提供有关运行部的年度收入和开支状况的信息;
为水库放水委员会推荐用户代表。
运行部的目标(非官方管理机构)是:
使水利工程的运行与河道、河段或水文单位的水资源相协调,对它们的利用是相互联系的,要注意考虑相应许可证及审批的范围。
水库放水委员会(一个非官方管理机构)的职责:
考虑不同用水户的权利,仔细研究并向流域机构主席提出有关满库水位时从水库及流域蓄水层放水的最合适制度的建议。
工程委员会(非官方管理机构)的作用:
通知工程的未来用户工程审批的进展情况及与工程有关的一些事情。一个工程委员会仅在工程完工之前发挥作用。
流域水咨询局(一个非官方规划机构)的职责:
通过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向政府提供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后来审批的情况。以同样的方法可提供有关流域整体利益及公共水权的确定、实施及保护方面的信息。
d.水资源规划
西班牙很重视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这是西班牙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特征(表A.7)。第一个国家规划追溯至1967年(见上面),但却是1985年水法确定了当前的做法。规划分两个层次:(1)国家级;(2)流域级。国家规划提出跨流域调水,这是对流域规划的必要补充。
a.国家规划 1985年水法规定“国家水资源规划应该以国会法案的形式批准。当一项国家水资源规划获得批准时,应通过流域规划”(第43条)。国家规划草案1993年递交国家水管理局(NWB),但被否决,主要有4个理由:(1)对需求管理未给予足够的重视;(2)提出的增加灌溉面积60万公顷被认为过大(流域机构提出的面积更大,见下文);(3)扩建塔霍-塞古拉调水工程及其它跨流域调水工程遭到居住在调出水流域居民及流域下游葡萄牙人的反对;(4)认为20年期间耗资450亿美元没有说服力,同时感到私营部门在投资方面未起到足够的作用(不足5%)(既没有作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作足够的经济分析)。
表A.7 西班牙水资源规划文件涵盖的内容
国家水资源规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985水法第43条):
协调不同流域水资源规划的必要措施;
前条提出几种不同方案时的解决方案;
在不同流域水资源规划涵盖的地区间进行水资源调配的规划及条件;
水资源利用的任何可预见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影响当前城市供水或灌溉。
流域水资源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985水法第40条):
水资源清单;
当前及可预见的利用及需求;
各种用途间轻重协调的标准及各种用途中的优先法令;
水资源的分配与保护及自然环境的恢复;
基本水质特征及污水处理计划;
关于改良和改变灌溉土地的基本原则,确保水资源及可利用土地的最佳开发利用;
保护和恢复受影响资源和环境的范围及措施;
政府可能不得不实行保留森林地及耕地的计划;
含水层回灌与保护导则;
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
评价水力发电的标准及确定标准实施的条件;
有关旨在防止洪水及其它与水有关的自然现象造成破坏的研究、程序及工作标准。
水白皮书的内容如下(根据Mendiluce,
1998年):
按顺序汇编、整理及更新有关的数据;
以公众能了解到的形式公布数据;
为评价今后用水、需水及优先用水提供依据;
在规划过程中结合考虑上次干旱的经验(1990-95年);
为公众讨论与辩论提供背景资料;
使规划形成过程具有透明度;
促进在客观的信息基础上的适度的公众参与,重点是辩论有争议的政治选择和各种行动
方案的目标问题,而不是一些不重要的事情;
不仅就工程而且就环境、法律、经济及社会政治诸多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法律辩论会
提出根据需要修改水法的一些复杂及有争议的内容;
制定国家水文规划的导则,目标是提高规划的政治可行性。
资料来源: 《水挑战与应战》:西班牙的经验,作者Mendiluce JM.M. 和 J. Prado del Rio;MENA-MED水行动,水资源管理政策改革第一次地区研讨会,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开罗,1988年6月。
b.流域规划 12项跨地区流域规划已由流域机构提出。在准备的过程中,通过流域水咨询局及其它方式保证了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规划的制定分两步进行:(1)确定总则;(2)制定规划。第一步1988年开始,1992年总则获流域水委员会的批准。规划本身的制定是在1992-1997年期间。1997年10月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将制定的规划提交NWC。NWC发表了一个受到广泛欢迎的报告,但对增加灌溉面积进行了限制,20年规划期内扩大灌溉面积18万公顷,而流域规划中提出的新增灌溉面积总计为120万公顷。新增灌溉面积的范围仍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1998年中期,规划搁置在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等待对规划本身及其它问题的决议,当然还有等待国家规划的批准。
在1993年规划草案及随后的流域规划草案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政府发布了一个名为“水白皮书”的文件,该文件是对一个全面规划的精简,希望在将修改后的规划提交议会之前有助于达成共识。1998年中期,发表白皮书供公众审议和讨论之时仍是草案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争议的焦点是提出的跨流域调水规划。
e.跨流域调水
图A.2给出了西班牙已建及拟议中的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线路布置。主要的3个工程都是从北部的两大河流调水,一条是向西流的塔霍河,另一条是向东流的埃布罗河。这些工程都包括在1967年的国家规划中,具体内容如下:
a. 已建的塔霍河-胡卡尔-塞古拉调水工程从塔霍河调水向南至胡卡尔流域上游,最后调往塞古拉流域上游;
b. 拟议中的埃布罗-胡卡尔-塞古拉调水工程从埃布罗河调水,沿与海岸平行的方向将水送往胡卡尔和塞古拉流域的低地:已建的埃布罗-米哈雷斯小型调水工程为从埃布罗向南调水的第一阶段;
c. 拟议中的埃布罗-东比利牛斯山脉调水工程,从埃布罗向东北调水至巴塞罗那。该工程已开始施工,以满足塔拉戈纳地区的迫切需求。
这3项工程中的每一项对中国都有可借鉴之处。塔霍-胡卡尔-塞古拉调水工程最初是1933年提出来的。1971年通过的特别法案规定年调水量为6亿立方米/年,工程于1979年开始运行。但是1979/80年度至1994/95年度期间,平均调水量仅为2.53亿立方米/年,不足设计调水量的50%(最高年调水量为3.87亿立方米/年,出现在1987/88年度)。Mendiluce 和 del Rio认为导致失败的原因主要有3个:(1)工程运行的16年正好为历史上最干旱的时期,取水处的平均流量仅为设计中采用的51年(1912/13年度至1962/63年度)内平均流量的54%;(2)采用的水库运行规程对丰水期的水力发电有利;(3)迫于塔霍河流域的居民,包括下游葡萄牙居民的压力而通过的1980年法案要求增加生态放水量(最小流量)。就是以天然流量为基础,保证调出流域干旱季节的流量不受影响。由于这项工程,甚至提高了这个要求。新的水库运行规程1997/98年度开始执行,是流域规划草案(参见上文)的直接产物。尽管保留了要求的最小流量,但对为水力发电放水的运行规程进行了修改。还以1997/98年度为例,在该年度为丰水年的情况下,可调出的总水量为4.47亿m3/年,与调入水量流域需要的水量相当。
在已遭到来自调出流域埃布罗居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埃布罗-胡卡尔-塞古拉调水工程还将继续兴建。较小的那项工程70年代开始兴建,以满足米哈雷斯地区拟议中的兴建一个政府钢厂的需要。但是建钢厂的计划后来被搁置,结果致使在已开挖修建了一条长43公里的渠道后该项调水工程被放弃。埃布罗-比利牛斯调水工程的命运类似。来自埃布罗流域居民的强烈反对有效地阻止了这项工程的实施,尽管根据一项特殊法案通过了一个较小的调水量(4立方米/秒)来满足塔拉戈纳地区的迫切需要。在仍然有需要的情况下,巴塞罗那正考虑一些替代水源,包括从法国的莱茵河调水。近期准备的流域规划没能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规划的推迟批准已使这些工程被搁置。
f.对1985水法提出的修改意见
Mendiluce 和del Rio认为西班牙对水行业的主要要求为:提高用水效率、跨流域调水、改善水质及需要提出财经问题。基于这些要求,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提出对1985年水法进行修改,其建议如下:
提高对与内陆水有关的环境问题的重视;
对新水源给予明确的考虑,包括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海水淡化及重复用水;
确定水利工程为公共工程的一种,以便澄清一些法律事实;
以法的形式明确经费问题,尤其是加强国家与用户之间公平分摊费用;
增加需求调节的透明度,提倡节水及对信息的利用;
在水权方面引入灵活机制,如提倡水的市场调节;
加强国家水务局与自治区的合作,加强流域机构的合作机构的能力建设;
加强废水控制。
Mendiluce和 del Rio认为这些改革最重要的一点是引入水的市场调节机制。提出的改革方案已得到国家水理事会(NWC)的认可,至1998年4月议会对此仍悬而未决。
g.中国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中国可以从西班牙的经历中吸取一些有益的经验教训,但必须指出两个国家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西班牙人的收入比中国高得多,而且西班牙是一个相对统一的国家,尽管1978年宪法确定的自治区是基于古代的地区,但却都是新成立的。而且它们比中国的省小得多。当然西班牙的总人口比中国的许多省份的人口还少。因此地区的分散程度可想而知比中国小得多。但流域机构的权力却比中国的相应机构流域委员会大得多。它们的许多职能在中国很自然归各省,包括水质与水量的管理、大型工程的施工、运行与维护。最后,西班牙同其它西方国家一样,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提倡市场机制及公众的更多参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都是可行的,水的分配是一项日常工作,多数人口支持这种趋势。类似趋势出现在中国,但它们的可行性还不明显。
像中国一样,西班牙打算继续兴建重要的水利设施,包括兴建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以缓解地区间的水量不平衡。而且从一个中央集权体制向一个更自由、松散的体制的政治过渡与中国的改革有些相似。形成的组织结构看来等级相当分明,比加拿大还厉害,重点仍放在水资源规划及正确平衡政府与其它利益相关者间的作用及它们之间的责任如何分担上。有关新增灌溉面积的范围、对跨流域调水的需要以及如何为开发所需的高投资筹措资金的争论也都与中国的一些类似争论相似。
比较不同点和相似之处,中国从西班牙的经历中可吸取若干重要的经验教训,包括:
国家水务局 西班牙设立了一个很有实力的国家级水务局,由国家水管理局、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的各办事机构及流域机构组成。各自治区对完全位于其区界内的河流全权负责,而对其他河流,则由流域机构及国家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在中国要摆平关系毫无疑问是不同的,但西班牙所创建的体系、代表制及不同级别的机构职能的分工对中国的机构来说很值得借鉴。西班牙设想的解决方案是比较规范、系统和全面的,目前看来,还不大可能在中国实施,但也可能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把公众参与纳入等级森严的官方组织机构;公共工程、运输及环境部中的环境、地区及水资源机构间的协调;在各级规划中重视合作和交流。
流域机构 西班牙的流域机构拥有的职能和权力比本附件中的其他任何国家都多。1926年至1985年期间,“流域机构(实际上)……只是国家的一个办事机构”(Mendiluce 和 del Rio, 1998年)这些机构转变为很有实权的自治机构,有省(即地区当局)和公众大力参与其管理的作法很值得中国借鉴。毫无疑问如果中国希望引入类似的改革的话,需小心向前推进。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中国会更重视把权力下放到省,而不是流域委员会。即使这样,在这方面中国仍可从西班牙的经历中吸取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有关把省政府包含在流域机构中的管理体系中。
国家框架规划 西班牙国家水资源规划(表A7)为中国提出的类似的作法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模式(参见主报告6.3节)。规划大纲(见文件汇编)可为中国实行类似的方案提供指导。而且,西班牙的经验提出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有关增加灌溉面积、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合理性、调出流域的利益、新开发工程的经费的争议都与中国的情况类似。政治上的争议和不同意见不可避免,但也不应该回避。但在西班牙,由于需要将国家规划提交议会讨论,因而情况会更加复杂,实际上是冻结了所有行动。当争论进入公开的政治舞台时,让步会变得非常困难,因为这会导致对抗,可能拖延规划的启动,导致只能通过修改立法来结束僵局。二是法律支持在原则上会加强实施,但解决争议在中国可能比在西班牙甚至更困难。如果国家框架规划不得不成为一个法律文件,解决争议会很复杂。法律和法规应该确定框架规划的原则、标准及参数,但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国务院实施。
流域及跨流域规划 类似的考虑适用流域规划。西班牙的规划体系很值得称赞的。但通过立法确认国家规划的失败导致了流域规划实施的拖延。流域规划需要地区间的有效水分配及对跨流域调水作出的决定,但如果这些搁置着等待议会批准的话,其结果也许会使有力的,也许是必要的规划落空。西班牙经历中的一个重要经验教训是必须公平、合理地考虑所有各方的利益(调出流域及调入流域),并进行权衡及确定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做到即受欢迎,又是正当的,让所有各方必须都有好处。从通过在流域规划范围内进行协商来解决有关已建塔霍-胡卡尔-塞古拉跨流域调水工程问题来看,能够取得成效。但从未能解决有关埃布罗-胡卡尔-塞古拉调水工程及埃布罗-比利牛斯调水工程的一些问题来看,解决争议又可能是多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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