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更新时间:2013-11-20 20:44:33 来源: 作者: 浏览:1537次 评论:0条
导读:文章标题: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镇横排头枢纽工程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
镇横排头枢纽工程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下同《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登记范围。下符桥镇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自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1958年始建至2006年6月30日止)搬迁的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对象。现状人口包括原迁人口及移民后代。其中原迁人口是指在横排头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因居住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由镇、村组织强制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人口核定的目标。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坚持一次核定,生不加死要减的原则。
第五条人口核定原则。
(一)原迁人口的核定:
1、在横排头水利工程竣工之年已出生(1960年12月31日前)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业人口(含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的,以户口簿为准);
2、在规划淹没搬迁线以下,由镇村组织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农业人口;
3、由于水利移民不同于水库移民,依据我镇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的移民存在持续滞后搬迁的客观实际,规定搬迁时间自1958年元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止;
4、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到本镇的农业人口;
5、具有本镇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抱养、嫁出、搬迁等户口迁出到非移民乡镇的农业人口;
6、没有在限期内(公示限期内)提供原迁移民有效证明(指政府确认的历史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作为旁证原迁移民的座谈调研笔录等有效证件)的不得登记为原迁移民;
7、在横排头枢纽工程,县际之间、乡镇之间因收养、婚嫁、搬迁等户口迁入导致原迁移民确认登记时间差的,待对方确认其原迁身份并出具有效证明时,可补办原迁移民登记确认手续。
(二)现状人口的核定:
1、被确认为原迁人口的;
2、具有本镇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以户口簿为准);
3、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因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本镇的农业人口;
4、具有本镇农村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因依法抱养、嫁出、搬迁等户口迁出到非移民乡镇的农业人口;
5、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劳教劳改人员等;
6、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移民和移民后代的农业人口;
7、其他符合《意见》精神的。
第六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调研座谈。以历史为依据,查阅移民档案资料,全面了解本镇范围内的移民情况。以村为单位,分村召开移民座谈会,宣传扶持政策,征求移民意见,探讨扶持人口的界定范围、对象和条件。
(二)摸底登记。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对移民的住址、原迁址、身份、数量、后代等进行摸底,并填写登记表格。同时进一步征求移民意见,探讨移民的扶持方式、扶持人口的登记核实办法等相关内容。公告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三)入户登记。对摸底登记的移民档案进一步核实,能够核实到人的填写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一时无法核实到人的填写移民村组人口核定登记表,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抱括村、组名称、人数、户口迁入时间、户出时间、无法核定到人的原因等,并分别填写相关旁证材料。原迁移民登记后须经村民代表会或移民代表会评议后,张榜公布并建档立卡。
(五)确认上报。移民户核定登记表必须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须经登记人及登记责任人签章认可,移民村组人口核定登记表须经村委会及所在地派出所签章认可。
(四)公示纠错。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必须在村、乡(镇)两级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移民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出来的情况,经逐一核实或纠正后,予以公示或通报。
(六)打卡发放。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由组、村、乡逐级汇总上报到县核定备案,其汇总结果经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单位签章认可后打卡发放。
第七条违反《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虚报移民人口,以权谋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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