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7-08-29 21:29:12 来源: 作者: 浏览:6618次 评论:0

导读: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有序高效运转,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有序高效运转,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监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河长办由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暂设综合组、督察整改组、考核验收组,工作人员由水利、环保、城管、国土、住建等部门人员组成,固定办公地点,人员集中办公。河长办成员单明确1名级干部为联络员。

第四条河长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河长制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成员根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本部门河长制有关工作。联络员负责做好部门联络及河长制有关工作的沟通。

第五条综合组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综合政务、会议筹备等综合性工作。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通报河湖渠管理保护情况

督察组负责根据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东昌办发〔2017〕57号)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各镇、街道、园及成员单位涉及“河长制”管理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污染治理、河道整治、水环境质量、长效管理以及河长履职情况等进行督查整改。

考核验收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及镇级河长的考核及工作验收,主要有: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情况,上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落实到位情况,镇、街道、园河长定期组织开展河道巡查情况,河道垃圾、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处理情况。以镇(街道)、园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状况,河道保洁,无河道垃圾堆积漂浮现象,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农业农村污染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帐档案情况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河长巡查记录齐全情况。河长制宣传报道及工作创新情况。

第六条河长办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河长办实行办公室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制度。

第八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由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九条 联络员会议由主任、有关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成员、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专门事项、专门问题;协调解决部门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讨论需提交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调度河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措施;研究讨论需提交办公室成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工作组会议由各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提出会议的工作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各工作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研究讨论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办主任签发。办公室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纪要发至河长办各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纪要发至河长办有关成员单位;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发至各工作组。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四条 收发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河长办收到的重要公文,经主任阅批后由综合组转有关工作组办理。公文涉及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河长办印发的正式公文由各工作组负责拟稿,综合组组长核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工作组送相关部门会签,并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 公文签发权限

涉及以下内容的,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1、呈报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的文件。

2、呈报县委县政府河长办、有关部门的文件、请示、报告等。

3、代拟县委县政府发文、发电的文稿。

4、贯彻县委县政府河长办、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5、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6、河长制工作专报信息,重大问题的处理,重大政策发布。

7、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河长制工作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按照《县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办文分轻重缓急,在确定的办文时限前办结,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归档和保密

第十九条综合组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清理、归档等工作。归档案卷要做到组卷合理,页号编写准确,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要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性,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组要注意重要资料的保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与河长制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交政务保障组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密规定。对收发的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要严格执行签收、登记、编号、密封。承办涉密文件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指定清退的文件,要按期清退。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收回。需要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理登记,按规定程序清理销毁。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使用的文稿、统计数据、报表、地图等,不得随手乱扔,不准用作包装纸,严防失散外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河长办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五条河长办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对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河长办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河长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河长办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河长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河长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同意。

第二十六条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发布涉及河长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河长办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河长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河长办工作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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