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9 21:26:01 来源: 作者: 浏览:3289次 评论:0

导读: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

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有关部门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渠)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渠)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污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在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加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产、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由河长制办公室构建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实现对河湖水域、湿地等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渠)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街道园县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渔政、环保、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渔政、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渔政、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渠)违法行为,维护河湖、渠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镇(街道、园县)联合执法

针对流窜作案、跨镇(街道、园县)作案频发的河渠),在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组织有关街道园县开展联合专项执法,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河渠)违法行为,强化对河渠)的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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